2022年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实施一年期间,婚姻冷静期、家事劳务补偿、隐私权保护等话题不断被网友热议并受到广泛关注,一个个鲜活案例也由法条走进现实。作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律,民法典施行一年后,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哪些影响?法官和律师们是如何应对民法典下的“新情况”的?
近日,本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多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及专家,就婚姻冷静期、家事劳务补偿、隐私权保护、遗嘱效力等热门话题及现实案例进行了探讨,通过他们的视角,讲述民法典施行这一年。
离婚率降低三分之一
有效降低“冲动离婚”
前不久,民政部公布了2021年前三个季度的离婚登记人数,其同比下降三分之一的比例,让不少网友再度关注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据了解,2020年和2019年数据,我国离婚登记数量分别为373.3万对和415.4万对;而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21年半年度各省社会服务统计数据”,2021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96.6万对,同比下降39.4%。
在民法典颁布的第一个季度,过去常年忙着打各种“离婚官司”的张少星律师也明显感觉到一个趋势:离婚的人似乎变少了。2021年的12月,张少星重新整理了一番律所的业务数据,果不其然,咨询诉讼离婚的业务量相比往年几乎降低了1/3。“有人会说,会不会协议离婚减少,诉讼离婚的反而增加?但是实际上也并非如此。”张律师介绍。
以海珠区人民法院为例,2021年1月到12月,海珠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收案610件,数字也基本和2020年持平,未出现收案数增长的情况。“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确实在减少轻率离婚,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该制度的设置,也为婚姻登记机关完善离婚申请审查提供制度依据,让离婚更加理性,并抑制了虚假离婚。”来自海珠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沈颋表示。沈颋分析,离婚纠纷案件并未出现明显增长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诉讼离婚的成本仍然要高于登记离婚。

首先,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高。协议离婚为30天,而离婚诉讼的时间虽相对灵活,但离婚诉讼必须先进行调解,实际上也是给与双方冷静期间,通常时间在30-60天,且在该期间内,法院除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外,还会开展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关联案件检索等工作,以排除冲动离婚、虚假离婚等情况,同时根据事实对离婚协议进行判断。而仅在该阶段,就有不少因冲动离婚选择撤诉的案例,根据海珠区人民法院相关数据,2021年1-12月,该院经调解和好、撤诉的离婚纠纷案件共119件,就占了离婚纠纷案件结案数的20%。
其次,诉讼离婚的经济成本高。若诉讼离婚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超过20万,法院会根据财产的总价值按比例收取案件受理费,假设当事人需要分割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即使最终双方撤诉,选择调解,受理费减半收取,当事人也需要向法院缴纳4650元受理费。
第三,因登记离婚具有隐秘性,一般不会被公众所知晓,而到法院诉讼离婚则有可能会暴露隐私。出于维护个人隐私和未成年子女、其他家庭成员权益的考虑,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诉讼离婚,“离婚变得时间更长,成本更高,会不会阻碍一些真正想离婚的人离婚?甚至会让更多年轻人不敢结婚呢?”张少星也曾在今年碰到了几个特殊个案,比如此前,张少星有一位当事人就曾在冷静期三十天内有一方因为孩子抚养、财产分割、或者是家庭舆论压力等问题而出现反悔,从而最终放弃离婚。
“所以这是一个很实际的现象,如果对方不配合,离婚冷静期是否会让真正有需要离婚的人只能放弃离婚,或者无奈选择诉讼离婚,从而无形中加大他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此,张少星也有提议,在继续实行离婚冷静期的情况下,能否也为这样的人群提供一个出路,如针对部分特殊案例,降低离婚诉讼费或调整离婚诉讼费的承担比例等,从而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的合法权益。
冷静期不会“迁就”家暴
财产转移问题“有法可依”

离婚冷静期一年,不少关于家暴、财产转移的网络热门事件也被网友们关注:离婚冷静期30天,是否会让存在家暴的妇女遭到胁迫,从而放弃离婚?或者是否会给部分人提供了一个财产转移的“缓冲期”?针对这些问题,张少星律师也同样提出见解,他提醒,目前,冷静期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但是在如何更好地保护弱者方面,尽管我们已有了相关的法律配套措施,但在普法宣传中还需要加大力度。
沈颋法官也表示,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离婚案件,在实践中当事人多是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认定存在严重的家暴情形,当事人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法院则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持续受到伤害。在诉讼离婚阶段或即便未提起诉讼离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也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2021年,海珠区人民法院就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9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7份。其中杨女士就曾在诉讼离婚阶段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沈颋介绍,当时杨某某与两名孩子居住在东莞的家中,居住在广州另一家中的丈夫张某在杨某某提出拒绝其进入住所的情况下,对方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通过暴力破坏、更换该房屋门锁强行进入屋内,并存在威胁生命等情况。最终,法院根据报警记录、视频、电话录音,杨某某及其家人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责令张某禁止进入上述东莞住所。
“法律保护的是和谐家庭,而不是家暴。面对家庭暴力,人们可以随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沈颋称。沈颋也提醒,法院认定家暴,往往需要当事人有过往的报警、验伤或妇联调停、视频录音等相关记录。因此,面对突发性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第一时间应做好自我保护,并要立即拨打110报警或物管、街道、社区电话求助,同时收集证据,其中包括双方的身份信息材料、关系证明材料、出警记录等公安机关证明、病历资料和伤情鉴定材料、证人证言、家暴现场录音视频资料、以及施暴者曾写过的保证书等。
而在财产转移方面,根据海珠区人民法院数据,2021年,该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发出律师调查令210份,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分别发出律师调查令80份。沈法官表示,在实际操作中,法官通常会根据案情,要求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若当事人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对超出主张范围或不如实申报范围予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便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等行为的,也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家暴、转移财产与离婚冷静期并无直接的关联,民法典在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同时,也规定了全面的保障措施,维护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间中的合法权利。”沈法官称。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