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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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应建立年份酒质量安全标准,年份酒标签应如实标注所使用各种基酒的真实年份和比例;白酒标签不得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企业应建立白酒勾调管理制度。按照产品执行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勾调,小样勾调和扩大勾调过程应保持计量准确、酒液均匀,勾调后的酒样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如实对勾调时间、勾调比例、勾调数量及贮存信息等勾调过程信息,勾调用基酒的生产日期、生产轮次、质量等级、使用数量等信息,勾调成品酒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以及勾调人员信息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及时、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企业应建立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严格规范白酒标签标识,真实、准确标注,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不得以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执行产品标准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等产品类别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规定。不得虚假标注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应标注食用酒精,不应标注酿造食用酒精的粮谷原料;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序。

此外,征求意见稿建议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企业应明确追溯目标、措施和责任人员,厘清白酒原辅材料来源、生产环节及衔接、物料流向、信息采集及记录规则等,真实、准确、科学、系统地记录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产品、生产、设备、设施和人员等信息内容,确保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销售都有记录,实现白酒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

记者留意到,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生产记录也提出可溯源要求。企业应有控制措施对制酒、贮存、勾调、灌装等过程中记录的基酒、调味酒、勾调用水等物料和成品的名称、质量等级、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复核,保证记录可溯源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曾繁莹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曾繁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冬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