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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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记者从深交所官网获悉,为规范和引导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下称《业务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业务指引》,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要目标,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建立完备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重大业务审核决策流程,增强风险自我防范和约束能力。

《业务指引》规定,在增量规模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

在融入、融出方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融入方的还款能力和经营情况,针对其债务偿还、对外担保、业绩承诺、违法违规及司法诉讼等情况,形成评估意见。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对其作为融出方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实施同等的融入方适当性管理、标的证券管理等标准,防范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此外,《业务指引》还对标的证券管理、融入资金用途管理、业务持续管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其中,在融入资金用途管理方面,《业务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融入方至少每3个月报告其资金使用情况。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王楚涵 见习记者 张文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钱佳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