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关于代替考试罪的起诉书。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为中信证券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因业绩不佳,代替客户兴某某参加去年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时,被当场抓获。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兴某某报考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6号锦州市第十八初级中学。兴某某因害怕考试不通过,找到了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其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被告人兴某某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是证券行业新人,客户少、销售业绩不佳,就对李某某承诺,如果其同意代替被告人兴某某参加考试,兴某某就给李某某拉客户购买证券,以提高李某某的年底销售业绩,李某某遂应允。
起诉书显示,李某某出生于1996年,为研究生学历,而兴某某出生于1982年,为本科学历。2020年12月,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考试时被考务室监考老师发现并带至凌河分局派出所执勤民警处。经核实李某某代替兴某某进行考试的情况属实,将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兴某某投案自首。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兴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王楚涵 见习记者 张文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杨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