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上网、使用App时经常遇到的互联网广告将进一步被监管。11月28日,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近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截图)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在未成年保护和教培广告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此外,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直播带货”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文静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文静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杨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