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发布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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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最新修订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挂网《广州市南沙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指引》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下称物管会)的成立条件、成立程序以及议事规则等内容,旨在指导南沙区物业服务区域成立物管会,规范物管会行为。

《指引》提出,自《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物业服务区域未正式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应当指导和协助相关业主成立物管会。

成立物管会的物业服务区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已划定物业服务区域,或者已办理区域备案;

二是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规划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需要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是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申请;

符合以上条件的,各镇街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成立物管会。

《指引》提出,物管会成员须由镇街代表、居委会代表、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代表、物业服务人代表、业主代表组成,物管会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由下列人员组成:镇街代表一人;居委会代表一人;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代表一人;物业服务人代表一人;业主代表,具体人数由各镇街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物业类型、业主户数等因素确定。

其中,物管会单位代表人选由各自单位推荐产生,如物业服务人未派代表参加物管会的,不会影响物管会的成立。业主代表由各镇街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会同街道、社区党组织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成为物管会的成员。

据了解,物管会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以及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物管会接受各镇街以及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对物管会业主代表条件作了明确说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4)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无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审查业主代表资格条件,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得列入物管会成员名单。在前款法定条件外,不应以各种理由另行设定其他条件限制或排斥业主参与。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董业衡、耿旭静 通讯员:南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董业衡、耿旭静 通讯员:南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陈钧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