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招银证券首席分析师廖志明在个人雪球号“志明首席分析师”上发布文章,称前东家天风证券拖欠其2018年和2019年剩余未发放的200余万元奖金。廖志明就此事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但由于自己此前签署了一份离职承诺书,承诺放弃向天风证券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仲裁请求被驳回。廖志明在文章中表示:“11月2日晚,看到仲裁裁决书的那一刻,仿佛如晴天霹雳,感觉个人智商受到了极大侮辱。”事实究竟如何呢?记者分别通过廖志明个人雪球号以及天风证券官方联系途径向双方当事人求证,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应。

在文章中,廖志明称自己于2016年6月入职天风证券研究所,工作期间,2017年年终奖直至2019年8月才拿到,2018年奖金也并未在2019年发放,直到2020年年中才部分收到。无奈之下,廖志明于2020年12月9日正式提交离职申请,希望离职后能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应得的奖金,并于2021年1月4日从天风证券离职。
然而,廖志明离职后,并未收到天风证券发放的奖金。因此,他先后找到天风证券研究所后台负责人李某和天风证券研究所所长赵某沟通,但沟通未果,并且廖志明被赵某删除了微信好友关系。
随后,2021年7月中旬,廖志明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案于2021年10月13日开庭。开庭当日,天风证券律师代表将已发的部分奖金主张为全部应发奖金。而廖志明认为,天风证券应当向自己支付2018、2019年度奖金约72.7万元,以及2020年剩余未发奖金135.1万元,二者合计约200余万元。

然而,由于廖志明离职时签署了一份《离职承诺书》,其中有“自离职之日起,本人保证不再向天风证券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
因此,仲裁委在裁决书上表示:“天风证券公司向本委提交的离职承诺书上载明廖志明承诺放弃向天风证券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廖志明认可该离职承诺书尾部确认签字处签字的真实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字时存在欺诈、强迫的情形,故该离职承诺书的内容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廖志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签字的法律后果有清晰明确的认知,本委对廖志明关于离职承诺无效的抗辩不予认可……故廖志明要求天风证券公司支付其2018年至2020年奖金的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但廖志明认为,自己于2021年1月4日离职,离职承诺书签署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签署之后工作了近一个月。离职承诺书签署时天风证券处于劳动关系中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尤其是该协议为天风证券公司单方面制作的格式文本,可能存在利用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此外,《离职承诺书》并未对承诺发放的奖金进行明确约定,并无明晰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权利义务高度不对等,因此廖志明认为该《离职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廖志明在文章中附上了另外两份关于《离职承诺书》的法院判决,而在这两起案件中,对于公司出具的《离职承诺书》中包含的“自离职之日起,本人保证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离职承诺书》在何种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二是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三是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王楚涵 见习记者 张文卓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王楚涵 见习记者 张文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林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