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晚间,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2件基本业务规则及31件细则指引指南。上述业务规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此前,北交所已于9月17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业务指南,并于10月30日发布上市与审核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至此,北交所7件基本业务规则已全部发布。
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
北交所介绍,本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2件基本业务规则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对相关规则普遍认可,涉及规则完善的合理建议均已吸收采纳。同时发布的31件细则指引指南涵盖发行上市、融资并购、公司监管、证券交易、会员管理等方面。相关规则总体延续了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并按照试点注册制、上市公司监管和交易所职责相关的上位法进行了调整优化。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交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其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以及退市整理期首日,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北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在临时停牌方面,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或者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北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重点监控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北交所将对证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四种情况予以重点监控,一是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三是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四是买卖证券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交所业务规则限制的行为。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规定,会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客户提供北交所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服务)时,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对投资者准入条件、风险揭示方式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准入条件的客户,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
北交所表示,下一步,北京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部署下,还将陆续发布涉及QFII和RQFII证券交易、发行上市审核标准的适用要求等相关业务规则,持续做好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同时积极开展企业培训、投资者教育、会员接纳等规则实施的准备工作,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顺利开市和平稳运行奠定基础。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王楚涵 见习记者 张文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钱佳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