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幼童在邻居家中玩耍时,突然被邻居家饲养的狗咬伤。孩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广州日报记者今天从韶关仁化法院了解到,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受伤孩子的父母由于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也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由狗主人赔偿原告18850.35元。
2020年10月25日下午,仁化县某镇的五龄童小强(化名)在邻居家与玩伴玩耍时,被邻居饲养的狗咬伤头面部及四肢。事故当日小强被送至韶关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后被送至韶关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3天。事后,邻居支付给小强2000元。对于邻居侵权给小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分歧较大且争执不下。小强的母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邻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343.96元。
被告辩称,本次事故是由于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让原告下午放学从其家里经过两个院子去到被告家中逗狗,导致狗野性大发把原告咬伤,原告的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重大过失的法律责任。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将所饲养的动物用铁链拴在柱子边,已经尽到对饲养动物的管理的义务,原告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犬只造成原告损害,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小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被告的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为五岁孩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原告的监护人未在场监护,且其监护人明知被告家有饲养狗,仍放任原告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去被告家玩耍,未尽监护职责,故法院认定原告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酌情减轻被告的部分责任。
另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一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张洁、欧吉琼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