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乐法讯|律师告诉你,遇到摔倒老人“扶不扶”?
语音播报

“路遇老人摔倒,扶不扶?这个问题其实在社会上其实早不是什么新鲜事。其实出于本能,相信大部分人还是会选择跟随自己的内心去搀扶老人,但如果真的出现“农夫与蛇”的情况,我们又该怎么为自己主持正义呢?今天律师就来告诉我们正确答案。


【基本案情】


社区居民陈小姐路遇一位老人在马路边上摔倒了,但周边却没有一个人敢走上前去帮一帮这位摔倒的老人。陈小姐见状,拿出手机边录视频,一边对着老人说“我帮你扶起来好不好,我扶一下,不是我弄倒的啊”以此为证老人不是自己推倒的;并同时走上前想要将摔倒的老人扶起。因老人体重偏胖,陈小姐不但没能拉起老人,而且还连带着一起摔倒了。陈小姐告诉律师,摔倒后自己没受伤,但老人因再次摔倒而导致手部受伤,医疗费花费5000余元。


现老人将陈小姐告上了法院,认为是她的行为导致其受伤,要求陈小姐承担赔偿责任。懊恼的陈小姐向律师咨询,自己是否真的需要为事情负上责任?


【律师说法】


分析了陈小姐案件的情况后,华乐街的社区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见义勇为之人,法律不能强制其具有医护人员所具备的专业医学知识;为了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中华传统美德,也不应苛刻的要求见义勇为者具备专业的救助水平。


在本案中,基于陈小姐是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救助人,并且这种自愿是基于善意,是为了帮助老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陈小姐在帮扶过程中造成老人伤情加重,陈小姐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有悖于基本的社会道德风范。上述条款解除了自愿救助者的后顾之忧,让群众“敢扶”、“放心扶”,弘扬社会正能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完律师说法后,大家是不是对新生效的《民法典》有了更具体的认知呢?还是你仍有其他问题想要亲自联系社区律师?别急,为了让法治知识在社区居民中得到普及,把《民法典》宣传至各家各户,小e携手广东迅法律师事务在咱们华乐街开设了“华乐法讯”专栏,在为大家说法讲法的同时,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难题。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起,该律师所李文立、蔡小奋、毛丽敏、丘依红等律师分别担任华乐街所属10个社区的法律顾问,擅长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房产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法律业务。


下面是华乐街各社区律师在2021年11月的值班时间表,有需要的街坊们可收藏。



社区律师的值班时间可能因实际情况作临时调整,敬请谅解。社区居民有任何关于法律的疑问也可直接到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103室)进行法律咨询,预约电话:020-83821185


【记者 黄绮媚】

信息来源:华乐街道办事处

【编辑 bar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