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4类场所应配置A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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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公共场所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自愿紧急救助他人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于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天环广场设有AED。信息时报资料图


主动施救造成损害不担责


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修订草案提出,本市逐步建立公众急救培训管理体系。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年度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气道异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内容的急救培训。


医疗机构、医学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可以提供急救培训服务,建立培训台账,如实记录培训师资、对象和内容等信息。


人民警察、消防人员、政务服务人员、安保人员、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及交通运输站场从业人员等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急救培训。


修订草案还提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为鼓励群众积极施救,并消除公众担忧,修订草案明确,鼓励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人拨打“120”呼救专线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类场所应当配置AED


近年来,心脏骤停事件时有发生,各界呼吁公共场所配置“救命神器”AED以备不时之需。据了解,广州地铁等公共场所正推进配置工作。


修订草案明确,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同时,下列公共场所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一)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综合性服务区等;

(二)公园、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三)政务服务中心、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

(四)大型写字楼、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大型宾馆等。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技能培训;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其配备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确保该器械正常工作,并做好使用、维护保养记录。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自动体外除颤器指示标识样式、配置规范及地理图示,并向社会发布。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相应罚则,规定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天河客运站地铁站的AED,位于车辆控制室旁。信息时报资料图


如何提建议?

请于11月12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号码:020-83232558

电子邮箱:gzrdjkww@gz.gov.cn


信息时报 记者 何小敏 

信息时报编辑:冼瑞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