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武江:养狗不牵绳,撞人赔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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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记者今天了解到,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谭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入选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之一。日前,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谭某需赔偿1051.47元给原告梁某。

2021年6月17日早上,原告梁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某公园门口,突然一只拉布拉多犬冲出路面导致梁某急刹车不及,与该狗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拉布拉多狗的饲养人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谭某赔偿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疤痕修复费共计5880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谭某饲养的宠物犬(事发时未牵绳)与原告梁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梁某受伤。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谭某应负事故全责,被告谭某虽对事故认定不服,但未对事故认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亦未能举证推翻事故认定,故法院对交警部门所作案涉事故认定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情形下,可以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谭某应对案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原告梁某因案涉事故所受损失予以赔偿。关于原告梁某所受损失,原告梁某提交了购药小票、病历资料及医院开具的收费凭证等拟证明其因本次事故发生而支出的费用,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梁某还主张营养费2000元、疤痕修复费380元,因原告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刘泽彬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