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乐法讯丨夫妻间订立的欠条是否有效?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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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一起的花费或是一方为另一方的支出总是在所难免。日子长了,甚至有些夫妻间会或认真或玩笑般地写下欠条,那么这些欠条是否又具有法律效力呢?诉讼离婚时法院又是否会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欠款的请求?日前,华乐街的社区律师就接到这么一个情况的法律咨询。


【案情回顾】

社区居民老郑和项女士于2016年登记结婚。刚结婚时,因项女士的收入高于老郑,所以项女士常给老郑买衣服、手机、戒指,甚至支付老郑的医药费等,一段时间下来共花费了10来万元。


而老郑却很少在项女士身上花钱。对此,项女士心里难免产生怨言,但出于对二人婚姻的期许便隐忍了下来。直到2021年1月5日,项女士受够了老郑对自己花钱抠搜的毛病,觉得老郑不爱她,便清算了之前她给老郑花的钱,并要求老郑写下欠条。欠条上清楚地写明了老郑因其个人生活需要而向项女士借款15万元,还列出了具体费用包括医药费、养老金、手机、戒指等。老郑当时觉得二人是夫妻,加上项女士每天吵着要他写欠条也很烦,就在欠条上签名了。


现项女士想去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老郑向其偿还借款15万元。问题来了,法院会支持项女士要求老郑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么?


【律师说法】

看到老郑和郑女士之间所写下的欠条,律师认为欠条上清楚列明了15万元的构成包括医药费50000元、养老金60000元、手机6000元、戒指7000元、衣服2000元,以及其余的一些杂项支出。而老郑在欠条上签名时是明确知道欠款的具体数目是如何构成的,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签署欠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所以老郑应按欠条的金额向项女士履行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乙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醒】

夫妻间订立的欠条、借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记者 黄绮媚】

信息来源:华乐街道办事处

【编辑 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