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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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资产要求至2亿美元、取消总部为独资的限制……记者9月23日从省新闻发布会获悉,广东省即将在跨国公司投资广东年会上发布《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的修订版。会上,广东省商务厅副厅长陈越华介绍了《办法》相较于2004年第一版的特点。

陈越华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环境、格局和水平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北京、上海等陆续出台或修订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政策文件,通过制定与新的开放形势相适应的、与国际相接轨的认定标准和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吸引了一大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户,总部数量快速增长,总部产业带动效应逐步显现。

2004年广东省印发出台的《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认定标准和方式的相对滞后,与跨国公司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不相匹配。为进一步加大对培育发展总部经济的支持力度,结合当前广东省利用外资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省商务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 

主要亮点:优化认定标准

《办法》将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作为首要考量,进一步放宽了准入门槛。比如:将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对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的要求设定为1亿美元;取消实缴注册资本和管理企业数量要求;取消总部须为独资企业的限制。 

加大激励支持

结合贯彻《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的要求,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集聚和业务提升能级,省商务厅重点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方面予以实质性支持。比如:对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入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强化配套保障

新《办法》聚焦回应基层和企业核心关切,在服务机制、科技研发、外汇管理、税收服务、通关便利、人才培训、出入境和工作许可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和政策,全面加大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支持力度。 

体现广东特色

在认定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方面,将“供应链”列入总部型机构功能,突出制造业发展。结合广东独有的一些优惠和支持措施,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程序纳入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等人才纳为“优粤卡”服务对象,持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享受当地居民待遇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方晴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方晴、王燕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