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你家电费!广东就非电网直供电如何收费公开征求意见
语音播报

为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价格和收费行为,9月18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用电价格等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身电费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

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身电费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

“意见稿”的总体要求是,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同时,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身电费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且不得以电费、电量为基数收取。

非电网供电工商业终端用户用电如何收费?如果工商业终端用户安装了分时计量电表,按照分表电量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电费。非电网供电主体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可按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权重分摊给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的自身用电量应参与分摊;对于部分终端用户有专用的变压器并可单独计算基本电费的,可扣除该基本电费后剩余部分在其他用户中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的线损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

如果非电网供电工商业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终端用户的电价按“基准电价+最大上浮幅度”方式形成,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执行的目录电价或平均购电价,平均购电价按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其中非电网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收益或亏损单独注明;全省最大上浮幅度统一为10%,即终端用户最高到户电价=基准电价×(1+10%),具体由非电网供电主体根据合理线损等情况在最大上浮幅度内确定。终端用户计收电费的电量为自身分表电量。若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

非电网供电居民用电如何收费?非电网供电居民、农业终端用户的用电价格,分别按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居民目录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执行,不得上浮。对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尽快实现非电网供电用户用电“一户一表”

“意见稿”提出,要加快户表改造。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即改、应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项目简化手续,优化程序,主动服务,尽快实现非电网供电用户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同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督促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非电网供电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原则上整改时间从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此外,鼓励电网企业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大数据平台,创新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制作并推广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在线查询、非电网直供电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小程序等,强化用户自我管理和维权意识。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1年9月29日前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传真:020-83134175

邮箱:fgw_jgc@gd.gov.cn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院5号楼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邮政编码:510031)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