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最新停车费标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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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近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一的差别化收费可以有“例外”

通知明确,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对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

对于以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经营者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按照精细化管理、减少纠纷的思路,落实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应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管理,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2)景区配套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上述停车场因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确需超出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通知明确,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依约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按签订转让合同时政府规定的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可适当“涨价”

通知明确,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

推进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市场化

通知提出,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对于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及住宅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新能源汽车等有免费“福利”

通知提出,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白云国际机场A、B到达区,广州南站火车站南北区停车场快速接客区等另有特殊规定的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2.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如上述第1、第2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规定时限或第2类车辆24小时内已享受过同项优惠政策的,则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1)

说明: 1. 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小车,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 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停车位个数计收。摩托车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2小时) 1元。

3. 中心六区是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和黄埔区。副中心及外围城区是指南沙区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

4. 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超过15分钟的车辆,前15分钟纳入计费时段,计费时段中不足半小时的部分按半小时计算。

5. 月保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4小时最高限价的30倍。

6. 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景区配套停车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2)

说明: 1. 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小车,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 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停车位个数计收。摩托车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2小时)1元。

3. 中心六区是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和黄埔区。副中心及外围城区是指南沙区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

4. 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超过15分钟的车辆,前15分钟纳入计费时段,计费时段中不足半小时的部分按半小时计算。

5. 月保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4小时最高限价的30倍。

6. 为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的交通顺畅,从活动开始前2小时起、至活动结束后1小时止,停车场经营者可选择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

7. 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