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瞬间,在场——予她同行》当代艺术展在上海多伦现代美术馆举办了主题为“数字艺术品的商业模式:著作权保护和前景展望”的专场论坛。论坛邀请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盈子作为主讲嘉宾,以区块链技术背景下,数字艺术品投资与著作权保护为主题,分享专业、权威的艺术品商业模式和版权保护知识;并邀请了跨界艺术家宋三土和缕薇刺绣工作室创始人张晓星作为特别来宾,分享艺术品的商业模式历程和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经历;本场论坛由予她同行公益基金发起人梁钰主持。

主讲嘉宾刘盈子律师首先从两个基于NFT(Non-Fungible Token)资产形式的拍卖案例——Mike Winkelmann用5000张绘画拼贴出的纯数字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拍卖出6900万美元、推特CEO的首条推文在拍卖中以超290万美元成交——引出了关于“数字艺术品”定义与形式的探讨:
何为数字艺术品?如何去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属于数字艺术品呢?是依据有无实物载体,呈现与传播的形式,还是作品内容?
在通俗的理解中,有无实物载体成为了非常重要的标准,与互联网相关的常被认为是数字艺术品——“以使用二进制的设备或方法创作、储存,并通过互联网传播、获取的艺术品,无实物载体”,而相对准确的概念则是“以使用二进制的设备或方法创作、储存、传输或获取的艺术品”。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数字艺术品”这一法律术语,在判断法律性质时需要依据最终表现的客体内容。
刘盈子律师建议大家要理解数字艺术品的法律意义,其原因在于通俗理解中的数字艺术品概念的法律意义和效果不统一,因此用通俗的概念去跟第三方谈判的法律后果和实际法律后果可能有很大差距。这也有助于了解自己的权利边界,同时理解和构建交易模式。
接下来,刘盈子律师又通过多个真实的法律案例、结合具体的法条为大家讲解了数字艺术品的商业模式。《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表演权、摄制权和改编权的使用会形成新的作品的著作权。“《鬼吹灯》的作者曾对改编电影《九层妖塔》发起诉讼,认为这个作品改编曲解了小说作品的原意,影响了原作品的声誉。由此可见,原作者保留了作品的人身权,改编作品歪曲原作品是侵犯了原作者的人身权利,并非作品一旦卖掉就和自己无关的。这个案件一审时判原作者败诉,原作者继续上诉后二审翻案,法院认为改编超出了合理范畴,判制片方停止发行,后制片方继续上诉。结果是电影现在仍可以在网络上播放,这说明双方私下和解了。”这一案例让现场的观众对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有了更直观的理解。
艺术品的商业模式通常包括两种:作品原样使用和存在二次创作产生新作品,前者包括展示、复制、销售(比如书籍出版、专辑售卖和电影发行);后者则包括商品化和许可交易,其涉及的法律权项有表演权、摄制权、改编权等,商业场景包括改编影视、动漫、舞台剧、展览等其他类型的作品,衍生品(玩具盲盒等)和品牌联名。
在这一过程中,刘律师坦言自己要做的工作可以称之为“翻译”:听懂客户的商业需求并落实到纸面上,让客户的需要得到实际的效果,用法律认可的方式固定下来;让艺术家理解法律的要点,便于艺术家自己来做商业判断,尤其在涉及二次创作新作品时,新作品的权属、怎么使用、收益怎么分配,都是需要提前考虑清楚的问题。


现场观众认真做笔记
刘盈子律师在讲解中多次提及要理解数字艺术品的含义与法律后果以及注重前期签合同时的考虑周全,这是她基于自身经验提出的诚恳建议。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案涉及一些纯法律理论的问题,不同法院的理解可能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十分常见,复杂的涉及重大利益的案子可能要打很多年。法律本身有滞后性,通过诉讼来解决著作权问题不是最理想的。
新技术产生新的创作方法和传播方式,由此带来了作品的新商业模式。刘律师也列举了将NFT应用于艺术品领域的优势,其可以使传统艺术作品能够被广泛的一般大众购买、享有;保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以及解决音乐领域销售、许可链混乱不清的局面。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使用方式,仍可落入原本的法定权项中。
谈及数字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刘盈子律师认为,当前创作者面临的著作权保护困境含侵权和交易两个方面——面对侵权问题时,由于法律知识的复杂性,创作者的维权成本很高;在交易中,大部分创作者都是弱势者,其谈判地位也较低,很容易出现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
对于这样的困境,刘律师给创作者们提了一些非常实用的建议:首先创作者一定要注重对作品的保护,及时保留证据,其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创作者的保护力度有所提升,创作者在面临侵权问题时还是应该积极维权;另外,在作品的商业交易中,几乎不存在法定限制的交易条件,可通过谈判分别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使用和收益;在交易中也要学会取舍,根据当下最想要的东西来决定交易条件;最后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慎重选择自己的合作伙伴和交易对手。
随着技术的变革发展,数字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也有了新的途径,那么NFT对著作权保护意味着什么呢?一方面在著作权交易层面有利于减少流转环节,保障二次获酬权,且许可链真实清晰;另一方面在著作权保护上也有助于存证。然而这其中也存在着问题:首先,无法确认上传人为真实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其次,无法解决盗版、侵权问题;另外各交易平台上传的作品信息要求不一致也会造成风险;最后,使用加密货币的交易也存在着合规风险和被盗风险。
在主讲环节最后,刘盈子律师表达了对数字艺术品商业模式的前景展望:数字艺术品是一场全球范围内的破次元游戏,即跨二次元三次元的网络游戏。现在环境下,很多新的商业模式的爆火本质都是为了解决“孤独”的问题。区块链也是一样,通过一个巨大的链条和其他人结合在一起,让你能被看到,这是“孤独”的生意。
主讲结束后,宋三土分享了关于数字资产化如何影响艺术品和人的信息留存的看法,结合自己的被侵权经历表达了艺术家维权的困境——维权耗费的时间精力甚至高于艺术创作,这对于艺术家来说是非常痛苦的,可能会就此放弃维权专心创作,对此刘盈子律师建议:前期可以做一个综合的著作权方案来进行保护,选择最有效的方式,要对自己的维权目的有所取舍。另外,刘律师也对宋三土提出的NFT是否能帮助原创产业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表示对著作权本身的保护现在暂时还不能通过NFT来解决,关于原创的保护很难通过AI机器来判断,目前关于著作权的侵权认定都需要通过法院途径,NFT能做的更多的是通过技术来记录作品流转的痕迹。
在观众互动环节,几位嘉宾分别回答了观众对自身经历或职业发展方面的疑问,张晓星指出了商业和艺术之间的兼顾和取舍的重要性;宋三土则结合自身经验,提出了要对自身特点和未来发展方向有清晰认知的建议;刘盈子分享了律师的职业标准以及娱乐法律师和其他律师的不同之处,并向未来有志于从事法律行业的提问者提供了真诚、实用的建议。
本次论坛让大家对数字艺术品的商业模式和著作权保护有了初步了解,也让大家近距离接触到了各行各业的优秀女性,希望通过本次论坛可以赋能更多女性,在女性榜样力量的指引下更加勇敢地向前走,努力实现自己的理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通讯员 倪冰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