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车险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8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
《征求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进行了划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法定范围内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所谓“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根据《征求意见稿》,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等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在免赔额方面,《征求意见稿》仅提到,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供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等险种。以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为例,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力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力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钟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