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關於修改國旗國徽國歌使用保護的法律及行政法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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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澳門7月27日電(記者李寒芳、劉剛) 澳門特區《修改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與《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同步於27日起生效。

據了解,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辦公室、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立法會、法院及檢察院的網站,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網站已於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行政會此前表示,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旗法的決定、關於修改國徽法的決定,為切實執行這兩個決定、確保上述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區得到正確和有效實施,特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和修改國旗法及國徽法的原則、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修改澳門特區第5/1999號法律。

法律主要內容包括:

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

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規定;

完善國旗誌哀的規定,規範特定人士逝世時可覆蓋國旗的情況;

完善國旗、國徽的使用規範;

完善國旗、國徽的教育相關規定等。

此外,為落實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配合已獲立法會審議通過的修改第5/1999號法律法案,行政會還於7月對配套的補充法規第5/2019號行政法規進行修改,以訂定相應的具體規定。

相關行政法規主要內容則包括增加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地點。增加在重大慶典和節日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日子和地點,包括國家憲法日。明確升國旗儀式的禮儀規範。訂定活動結束後國旗和區旗的處理方式。

來源:新華社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 鄺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