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积金中心于7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行为,此次新规明确职工需在深圳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条件,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都不做调整。职工无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材料,由深圳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核查通过的即可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其中,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比如用于租房或者生活等方面,而且每月可提取的额度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在深圳,每月提取的额度不能够超过当月应缴存额的40%。
来源:深圳新闻网
头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于涛(图文无关)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赵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