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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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通知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以减少现场办理和人员跑动,有效降低疫情扩散风险。其中,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补正材料,可以使用“不见面”办理方式,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递办等多种渠道办理。

根据《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推行工伤认定业务“不见面”办理业务指引》,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补正材料,可以使用“不见面”办理方式,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递办,采用网上办事大厅、快递邮寄、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办理。

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申请人通过“不见面”办理方式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部分人员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特殊情形,《指引》明确,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补正材料或履行举证责任的,当事方可通过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延期,经审核属实的,可以适当延长补正和举证时间。

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所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网络传送资料、部门信息共享等不直接见面接触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并保存好调查核实的证据资料。

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全面实行邮寄方式送达工伤认定等文书,减少当事人上门签领。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当按规范在工伤认定业务信息系统中,对工伤职工个人信息资料加上工伤认定标识。如属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时限提出申请的,需同时加上相应标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