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拓展至网络、医疗、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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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为全面强化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初开展了“护蕊”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探索,积极推动建设集“一站式”取证办案、救助保护和综合预防三位一体的“护蕊”一站式工作机制。2019年12月,随着广州市第一个“一站式”取证办案区的揭牌投入使用,“三位一体”暖心“护蕊”工作机制全面落地,广州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防治工作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下一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拟将强制报告制度拓展至网络、医疗、旅业。


为避免性侵害案件在取证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问题,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通过场所建设和制度建设两方面,逐步构建起“一站式”取证办案机制,强化该类案件取证工作的规范化。

逐步构建起“一站式”取证办案机制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团市委、市妇儿医疗中心、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紧密合作,在该医疗中心内建设“护蕊”一站式工作室。2020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团市委共同制定《“一站式”办案区建设参考标准》,指导各区建设“一站式”救助办案阵地。截至2021年4月,全市共建成17个“一站式”救助办案阵地,12个经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验收合格,其中有10个设置在医疗机构内。2020年至2021年4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已有114件在“一站式”办案区开展取证保护工作。办案机关可在市检察院上线的微信小程序“检爱同行”智慧未检平台中的“一站式”预约功能就近预约使用工作室,大大提升工作效率。

强化案件取证工作的规范化

2019年12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司法及团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次研讨,并牵头起草了《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工作指引》。《指引》明确了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殊、优先保护等原则理念、细化了“一站式”取证流程及证据运用要点。除此之外,特别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与救助设立专章,还对心理评估材料证据化、前科查询从业限制、社会支持体系构建等前沿实践进行了探索性的规定。

在《指引》制定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黄埔区为试点,将《指引》的相关要求运用在几宗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实践中。市院和黄埔区院以此为契机,推动黄埔区公安分局成立未成年人案件专办组织,形成48人女警专班24小时备勤的运作模式。2020年以来,黄埔区院与黄埔分局运用“一站式取证模式”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共55起,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2021年1月,越秀区院与区公安分局联签《关于建立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衔接机制的意见》,并挂牌成立“保护未成年人警务办公室”,为广州“少年警务”建设提供有益经验。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建立从业限制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在全国率先建立市级检察机关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推动出台《关于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实施办法》和《校园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会签单位达14个,使从业限制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在我市得到有效落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检察院拟将强制报告制度拓展至网络、医疗、旅业,织密保护网。

典型案例

1.案件名称:汤某某猥亵儿童案

办案单位:黄埔区院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汤某某在担任广州市某小学三年级某班任课老师期间,利用教学便利,多次对该班的共9名女学生(8至9岁)实施猥亵行为。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18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埔区院”)以被告人汤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1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从业禁止五年。被告人汤某某提出上诉。2020年4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校内性侵案件,该案的及时发现和快速办理,充分体现了黄埔区院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决心。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协调区内公安机关开展“一站式取证”工作,不仅及时顺利、规范固定证据,尽可能地降低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为受伤的孩子提供综合司法保护,同时推动公安机关探索少年警务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配套制度。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督促教育部门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采取措施提高在校学童的自护意识,为未成年人创造了安全良好的成长环境。

2.案件名称:黎某某强奸案

办案单位:花都区院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黎某某隐瞒其真实年龄、婚姻及子女状况等个人情况,以谈恋爱为名、利用其本人担任被害人小花(化名,女,14岁)羽毛球教练的优势地位,将被害人小花带至其家中先后三次强行与被害人小花发生性关系,并恐吓被害人不能告诉父母。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都区院”)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遗漏了以下犯罪事实并积极引导补充侦查,认定:2012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以开车送醉酒的被害人小木(化名,女,17岁)回家为借口,以暴力、拍摄裸照威胁等方式在车内后座上强行与被害人小木发生性关系,致其轻微伤。

2020年8月12日,花都区院以被告人黎某某犯强奸罪向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10日,花都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从业禁止五年。在法定的上诉期内,被告人黎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负有教育、训练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办理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第一,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以引导补充侦查与自行调查并重的方式,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依法严厉打击该类犯罪。第二,提升保护水平。检察机关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引,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开展背景调查、心理测评、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多种途径,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减少“二次伤害”。第三,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一方面全面审查案件,成功追诉漏罪并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另一方面深挖问题线索,积极完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制度、构建“一站式”取证办案模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李斌 通讯员:穗检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薛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