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微信、支付宝转给女友钱款,分手后能要回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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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广东男子阿明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女友阿静累计转账了十多万元。分手后,阿明将阿静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这十多万不当得利。阿静则认为,该笔钱是阿明的自愿赠与。

究竟这十多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无偿赠与?记者9日了解到,本案经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阿明的诉讼请求。

 

分手后状告前女友归还转账钱款

2017年7月,阿明经人介绍认识老乡阿静,阿明对阿静一见钟情,便开始追求阿静长达半年,在阿明的真诚感动下,阿静于2018年1月终于答应和阿明交往。

在双方交往期间,两人均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产生了密切的经济往来。2018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最终分手。

分手后,阿明认为阿静在恋爱期间以恋爱结婚为名义向他索取了十多万元,构成不当得利,遂将阿静告上法庭。阿静则认为该笔钱是双方谈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是阿明的自愿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阿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自行将款项转给阿静,属于赠与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中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

因此,阿静在与阿明交往期间收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金额不构成不当得利,遂驳回阿明的诉讼请求。

恋爱时,你浓我浓,金钱往来不分你我。一旦恋爱谈崩了,因为金钱归还问题闹上法庭的不在少数。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情侣,恋爱本是美好的事情,相爱时请保持清醒,不爱了也请互相尊重。在未确定婚姻前,恋爱期间,恋人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尽量做到明确,以免以后关系破裂,导致双方债权债务混淆而发生争执。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 宋小翠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