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形象可爱,擅用可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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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云法宣)穿着红背心、阔腿裤,梳着双丸子头的“哪吒”形象,因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而广为人知,也深受大家喜爱。但有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哪吒”形象汽车摆件,这样的行为将要如何侵权责任呢?近日,白云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美术作品“哪吒”形象。通讯员供图

“哪吒”著作权人索赔50万

光线公司诉称,其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

经查证发现,卫洲公司未经其许可授权,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了使用上述“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卫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光线公司为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提交了“哪吒之魔童降世”在微博、人民网、百度搜索的结果、官方媒体发表的与电影相关的文章、电影获得的奖项等证据。

卫洲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商,并无主观侵权意图,得知可能侵权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供应商为艾橙商行。涉案产品销售额小,光线影业公司诉请卫洲公司赔偿50万元没有依据,且“哪吒”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形象,不应当被垄断。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查认定,光线公司经原始著作权人成都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对《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哪吒”“敖丙”“申公豹”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及单独以自己名义对第三方侵犯上述美术作品版权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等权利。

被告卫洲公司未经权利人光线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店铺内销售使用涉案“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汽车摆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光线公司对涉案“哪吒”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

经举证、质证及辩论后,法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侵权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且共同确认涉案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链接已经删除,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且分歧巨大(50万元 VS 2560元)。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经公证的涉案店铺电子网络后台销售数据进行核算,经三小时磋商,双方当事人最终对涉案店铺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额达成一致意见,在确认涉案被诉产品的电子销售数据的基础上,结合被告卫洲公司的主观故意、侵权后果等因素,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提醒,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卡通形象凝聚着作者的智慧、心血和创造,其专有使用权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都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