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社交平台,而公司同事之间为了方便联络,往往会建立各种各样的微信群,有的是用于工作的“公群”,有的则是工作以外的“私群”,而在“私群”中时常会听到一些对领导的调侃吐槽。殊不知,这种“私下”的调侃也可能引发纠纷。这不,近日,有媒体报道,一旅游公司员工贺某在群里发送“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等文字及表情信息,公司以“有损公司形象和信誉”将其开除。
有网友用“荒谬”来形容此事,因为贺某仅是在公司员工自行组建的微信群内发送上述信息,另外,“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怎么就有损公司领导的形象了?正如法院所指出的,贺某在群里的发言并未对外公开,对公司影响有限,而贺某的言语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最多只能算得上是对领导的调侃。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解除贺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具有合法性,判决该公司支付贺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尽管此案已算尘埃落定,但其中暴露出来的两大问题却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其一是有关微信群的“公”“私”问题。员工通常认为微信群,尤其是员工自行组建的,乃是“私下”交流,而非公开场合,因此,微信群里的发言属“私话”,而不应被企业视作“公言”。但企业显然不这么认为。在企业看来,员工所在的微信群,尤其是工作群,理应归企业管,如果有员工在群中当着其他员工的面“胡乱”发言、行为不当,企业可决定如何进行处罚。也正是这种认知分歧,导致了诸多祸起微信群的解聘纠纷。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务之急在于立规矩。对于“公群”,企业有必要履行好管理职责,与群内员工约法三章;而对于“私群”,群内成员也须明白,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交流时要守好法律“边界”,莫行差踏错。

其二是有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问题。在不少案例中,企业都是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然而,被当成“金规铁律”的规章制度时常经不起法律“推敲”,有些本身就有违法违规之嫌,有些则过于宽泛,缺乏明确指引。如在此案中,该公司认为贺某的发言属于“造谣生事,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严重违反公司《行为守则》中的“十不准”,但法院却指出,《行为守则》仅为一些大而粗放的原则性规定,未对违反后果及具体处罚措施做出规定,该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明显缺乏依据”。对于内部的规章制度,企业有必要站在合理、合法的角度重新进行审视,在规定员工义务的同时亦注重保障员工权利。企业须明白,如今的劳动力市场已今非昔比,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升,只有尊重他们、与其相向而行,方能赢得他们的心,实现企业长远发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胡俊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刘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