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言快评 | 厚植反家暴的法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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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今年将提交《关于公安机关设置反家暴工作专项统计的提案》,提案建议公安部门贯彻落实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在110报警系统中将“家庭暴力”单独列项,作为专项统计指标,做好涉家暴案件的信息登记,从而督促基层执法人员规范性执法。

反家庭暴力法已满5周岁,恶性家暴事件仍然不时映入公众眼帘,说明反家暴任重而道远。家暴现象禁而不绝,原因错综复杂,有传统观念、社会因素,也有家庭情况、个人原因。落在法治层面,有执法问题,也有司法困境。全国妇联提到的“拉姆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2020年6月,到拉姆出事的2020年9月,3个多月时间里,拉姆家人多次报警,民警都当作是家务事处理。假如,当地民警更加重视,警告乃至处罚家暴的施暴者,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在执法层面补短板,有利于抓早抓小,封堵家暴“蚁穴”。正如全国妇联建议,在110报警系统中将“家庭暴力”单独列项,把家暴警情处置及告诫情况进行专项统计,有利于公安机构对社会家暴情况做出有效评估,有利于提高民警对家暴案件严重性的认识,从而更加重视反家暴工作。对于一些家暴来说,警方重视与否、得力与否,对于家暴的走向至关重要。

厚植反家暴的法治土壤,还要从司法层面强弱项。一些人在遭遇严重家暴、走投无路之后,准备走司法程序,但发现这条路充满荆棘,并不好走。由于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往往将家暴当作“家务事”而不予处理,很多被害人在报警后被“劝退”而得不到证据固定和救济,官司无法打。就算有证据,官司也不好打,因为家暴受害人往往也是较为弱势的一方,打一场官司要过五关斩六将,难于登天。

其实,这种情况在世界范围内都差不多。为此,不少国家着力在司法体制上破解。比如挪威,就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此项改革,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受害人由原来的控诉一方,变成了案件的证人。同时,也使对施暴者的刑事处罚更为容易。

很多人一直在努力,想让全社会明白一个道理:家暴不是家事,而是社会性事件,应纳入法治视野。而要形成这种共识,并把共识转化为共治,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只有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努力还不够。

文:广州日报评论员 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