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18日發佈消息說,政府已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5個指明地方的人士(下稱「受檢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
消息說,現時,在全港所有地區,如有住宅(包括商住兩用)大廈新增一宗或以上確診個案,或其污水樣本檢測呈陽性,顯示可能存在感染風險,均會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針對工作場所的檢測方面,如某一個工作場所出現兩宗或以上的確診個案,便會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按上述準則,今日(2月18日)有5個指明地方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1. 香港新界大埔寶鄉街 88 號 88 廣場;2. 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南街 315-319 號崇德樓;3. 香港九龍觀塘秀明道 101 號秀茂坪邨秀程樓;4. 香港新界沙田小瀝源路 63 號綠怡雅苑第 1 座;5. 香港新界元朗日新街 5 號日新大廈)。
強制檢測公告詳情為:任何在2021年2月5日至2月18日期間曾身處任何附件一所列指明地方超過2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須於2021年2月20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2021年2月16日至2月18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此外,香港食物及衛生局發言人提醒公眾,政府早前已發出強制檢測公告,要求所有密切接觸者的同住成員接受強制檢測。任何人士若曾與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第22條接受檢疫的人士(下稱「受檢疫人士」),在其檢疫開始之日或該日之前的14天居於同一居所,並且於該受檢疫人士完成檢疫前得知有關檢疫,便須在得知受檢疫人士須接受檢疫後的兩天內接受檢測,並在接受檢測後的3天內,以電話(6275 6901)、傳真(2530 5872)或電郵(ct@csb.gov.hk)向政府報告檢測結果。
消息指出,港府明日(2月19日)會在觀塘秀茂坪邨、沙田綠怡雅苑及西貢賽馬會大會堂增設流動採樣站。位於尖沙咀加連威老道100號及大圍村南道(近港鐵大圍站A出口)的流動採樣站會延長服務日期至2月21日(星期日)。除流動採樣站外,受檢人士亦可選擇到全港各區任何一間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費用全免。
據介紹,受檢人士可選擇以下檢測途徑有:(一)於流動採樣站接受檢測服務(名單及服務對象(如適用)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二)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名單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三)於121間郵政局、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索取深喉唾液測試樣本收集包,並把樣本交回指定樣本收集點(派發點及時間,以及樣本收集點及時間見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四)於醫管局普通科門診診所按照醫管局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五)自行安排接受由衛生署認可,並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名單見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或(六)使用衛生防護中心派發到相關指明地方的樣本瓶(如適用),並按有關指示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收集瓶。
發言人提醒,於醫管局急症室及住院期間接受的檢測,以及不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均不符合上述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不應前往流動採樣站及社區檢測中心。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有關該人士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相關電話短訊供其查核。此外,受檢人士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適當個人防疫措施,包括佩戴口罩及保持手部衛生,以及除為進行指明檢測外,儘可能在確定檢測結果前留在其居住地點並避免外出。
消息指出,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9時至下午6時致電熱線6275 6901查詢。受檢人士如欲前往個別社區檢測中心作檢測,可先查詢中心的預約情況。社區檢測中心熱線電話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info/。政府會繼續全力追蹤曾到過有關地方並可能受感染人士,並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發言人重申,政府各部門相關人員獲賦權執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規例下的若干職能,包括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要求個別人士提供資料或協助。任何人士如未有遵從相關要求即屬犯罪,可處以第三級罰款(10,000元)。為進行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而收集或使用任何個人資料,均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處理相關資料的政府部門或檢測機構會視乎需要,向衛生署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資料作防疫用途,工作流程並不涉及將任何個人資料提供予境外機構或人士。政府呼籲所有對身體狀況有懷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風險的人士(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儘快進行檢測,以有效地及早識別感染者。
來源:讀特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