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所谓事实孤儿,正式命名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至少有一方健在,但家庭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抚养的儿童。因为这种身份上的特殊性,他们此前享受不到国家对孤儿的相关救助政策,也不能被收养。而在民法典实施后,原收养法废止,根据民法典的要求精神,民政部拟修订出台的《收养登记办法》将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收养条件、收养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而在民政部门户网站政民互动中,“收养”话题更是热度不减:有一名子女,还能再收养一个小孩吗?年满30且单身未婚的人,可以进行收养吗?收养的流程有哪些?弃婴能否收养?如何确定收养关系以及如何解除收养关系?……关于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在婚姻、家庭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少星律师。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依伦
张少星律师称,此次民法典对于收养的条件放宽,或许将进一步鼓励社会收养行为,对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有一定的帮助;但与此同时,因收养而产生的法律业务也将增加,“很多人以为收养很简单,只要双方同意就好,但实际上对于签订收养协议以及约定收养条件及退出等内容,许多人还没有引起重视,容易导致一系列的后续纠纷。”张少星总结,目前国内的收养行为大都有两个特点:第一,收养和送养双方存在一定的血缘或亲密关联;第二,收养方的经济能力大多并非想象中的富裕,且多发生在农村地区。结合一些常见的收养问题,张少星律师给予了作答。
条件放宽
单身人士也可收养子女
在收养的身份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往往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相比以往,民法典中对于收养行为明显放宽,除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可被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外,对于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且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其父母也可将子女进行送养。
除此之外,此次变化最明显的便是对收养人的要求放开了不少,比较突出的是从过去的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到现在的“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也是为了和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吻合,也就意味着,只要你年满30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拥有工作,遵纪守法、同时未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违法犯罪记录,不管你是否结婚,都可以收养一个甚至两个孩子。”张少星解释。与此同时,如若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受送养人经济困难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在以前,有子女的收养人很难成功收养,现在可以收养一名子女。所以,一名收养人,即使有子女,也可以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哥哥、妹妹)的子女。”张少星说。
“实践中,民政局除了会从经济情况、居住环境、个人健康、工作能力等考察收养人条件,还会与公安联动查看是否有不良记录比如行政拘留、家暴等,未来也可能会与妇联联动进行家访。”
至于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如何认定为送养人的问题,张少星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在认定上卡得比较严。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局通过残疾证、失业证明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来判断生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收入来源情况。并且在送养过程中,有的父母可能会想给孩子一些营养费或者感谢费等作为补偿,这种交易则容易被认定为拐卖儿童。”
“除此之外,对于8岁以上儿童的收养,民政局在审查时也会征询孩子的意见。”张少星说:“这也就意味着,假如收养和送养双方同意,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被收养人不同意,将会构成收养合意的法律障碍,使得收养不成立。”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建议双方签订收养协议
尽管如今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收养行为放宽,但是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则依然较为约束:收养人在被收养人18岁成年之前都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也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因此我们在实操中,有时候会碰到一些当事人出现‘反悔收养’的情况。可能收养人在收养前评估过利弊,但是在收养完成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发现处不来,或者收养人被发现存在家暴、虐待等情况,又或者自身家庭出现一些不可抗力的意外,比如重病重疾等,无法再继续抚养,就会出现需要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张少星称。
张少星尤其强调,尽管法律没有强制签订收养协议,但从专业角度来看,他建议当事人在确认收养关系的时候签订收养协议,除了可以规定抚养标准之外,也可以约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机制,比如收养人若有虐待、遗弃、家暴或者不尽抚养、赡养义务时,收养关系便自动解除,从而最大程度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权益。
张少星认为,目前国内的收养规定在放宽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像有些国家就设有试养与回访制度。“试养制度是先让收养人与未成年人生活一段时间,之后由机构考察是否履行监护义务、双方是否磨合,试养到期后征询双方意见,分别做笔录;再有一份考核表,由相应的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小组来判断是否符合收养条件。达到标准分数才能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同时为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外国也有定期的回访制度,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此外,相比于亲友之间的一般收养行为,由儿童福利机构托管,并通过“领养”的方式达成的特殊收养行为如今也逐渐增多。而随着社会公益的普及,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托管弃婴、孤儿事务的社会团体也越来越多。正是鉴于爱心人士收养多名孤儿的这种善举,在民法典中亦有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收养的数量不受限制。像前不久网络上出现过的“蝴蝶之家”重病儿童安宁疗护院,该院主要照护那些被遗弃的重病儿童,目前已有40多名儿童,通过在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他们拥有了自己的新家庭。
但张少星也提醒,这种自己成立的社会团体的“收养”更像是托管。法律上,社会团体不是送养人,而儿童福利机构是有资质的,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考核,并登记在册。从法律上来说,社会团体或者是非法人组织不能以盈利的方式运行。“我国对这种公益机构的监管还不够明确。它涉及到孩子以及收养人的权益,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解除收养关系后
成年养子女也应给付生活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而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其与生父母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的养子女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予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也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适当补偿抚养费。“这主要是考虑到,尽管养父母付出了许多,但他们也在抚养的过程中得到了情感回报。这也说明,送养和收养,都不是随便的。”
但张少星透露,相比这种情况,在他此前所接受的咨询业务中,绝大多数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业务都由养父母发起:“尤其是关于1992年以前的收养业务,解除率很高。由于当年采用的是事实收养,一旦涉及到养父母遗产继承和赡养等问题,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以及养父母之间就会出现纠纷。因此,在收养时签订收养协议格外重要。”
此外,记者发现,对于成年养子女因关系恶化等情况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等实例,法院在实际判决多数会驳回;张少星则透露,在司法实践中,如是由养父母主张解除且其能证明确实存在该情形的,则法院多数会判决同意。
张少星称,让幼有所依,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公序良俗,也是民法典的立法取向。但在民法典放宽收养条件,鼓励更多爱心善举的同时,人们也应当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保障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死亡一方的父母
拥有阻却送养的优先抚养权
刘某的长子一年前去世,儿媳李某独自抚养孩子。两年后,李某因病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加上医药负担重,她无法抚养孩子,遂欲把孩子送给他人收养。刘某知道后,以老年丧子,孙子被他人收养,自己失去精神寄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孙子判归自己抚养。刘某能否获得孙子的抚养权?
对于这一常见的家庭难题,民法典此次也给出答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与此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这个属于扶养,不是法律义务,也不属于收养关系,与此同时,一般情况下,普通的亲友帮扶无法对抗收养。举个例子,如果父母已经将孩子送养了,即使亲属愿意抚养,也无权抚养。这条规定的存在就是为了鼓励大家‘不要什么情况下都将孩子送养’,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持孩子的生活成长环境。”张少星分析。另一种特殊情况中,从情理来说,死亡一方的父母由于对死者的怀念,而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十分爱怜,相比起送养,由他们来抚养,明显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张少星称,让幼有所依,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公序良俗,也是民法典的立法取向。但在民法典放宽收养条件,鼓励更多爱心善举的同时,人们也应当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保障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依伦
实习生 吴迪诗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