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一场因洪灾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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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因洪灾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经福田法院两次庭前会议、两次公开庭审及数次线上线下调解,原、被告双方终和解结案。

案件回顾

原告某制衣厂是一家位于广东普宁的港资企业。2018年5月,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约为2.69亿元,保险费约为32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8年8月,一场特大洪灾席卷普宁,造成该市大面积停水停电,大量房屋陷于一片汪洋之中,原告厂区也不幸“中招”。受洪灾影响,原告厂区内大量布料无法转移,被雨水及河道涌入的污水浸泡,基本成为废品。原告立即通知被告,并组织人员积极采取措施,争取把损失降至最低。2018年9月,原、被告共同委托保险公估公司(下称“公估公司”)到涉案现场查勘、清点财产损失情况。公估公司认定理赔金额为433万余元。2018年11月、2019年1月,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上述理赔金额。

原告认为,自己在这次洪灾中损失严重,该理赔金额远远低于其实际损失1631万余元,遂诉至福田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赔偿金953万余元(依据保险合同扣除15%的免赔及公估公司认定的理赔款433万余元,即1631-1631×15%-433)及相应利息。

第一次公开庭审,重新进行保险公估

福田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20年5月6日、6月5日进行了两次庭前会议,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2020年7月28日,由福田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丁健,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吴品芬,人民陪审员戴京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受损布料的单价以及受损的比例等焦点问题争执不下。随后,公估公司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根据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重新作出公估报告,将损失金额由433万余元上调至510万元。但原告对新作出的公估报告仍提出大量异议,认为510万元与其实际损失1631万余元相差甚远。此时,原、被告双方主张的赔偿金额存在上千万元的差距。

第二次公开庭审庭,调解陷入僵局

2020年10月27日,福田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就新作出的公估报告,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逐一进行法庭调查,并要求被告及公估公司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考虑到原告受灾两年多仍未获得全部保险理赔款,并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告工厂经营早已陷入困境,为尽快解决本案纠纷,帮助涉案工厂“活”起来,合议庭于庭审结束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后调解。

经过审判长近1个小时的释法明理后,原告愿意在现有请求的赔偿金额基础上打7折,而被告仅愿意按照新的公估报告赔付510万元,本案调解陷入僵局......

一波三折化矛盾,对症下药促和解

面对原、被告双方巨大的分歧,合议庭没有放弃。2020年10月29日,人民陪审员单独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力争做通双方思想工作,通过不懈努力,原告同意将赔偿金额再降10%,而被告仍坚持按公估报告金额进行赔付。

2020年12月8日,看到原告作出让步,人民陪审员看到了本案和解的希望,遂再次与被告沟通。经过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和劝说,被告同意将赔付金额增至600万元。可原告对赔付金额仍有不满,认为该金额远不足以弥补自己的巨额损失。此时,原、被告都觉得调解无望。

2020年12月22日,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商讨后,进一步确定了调解方案,轮番与原、被告及公估公司进行电话沟通,从诉讼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出发,引导大家积极解决问题。原告主动提出愿意将赔偿金额降至800万,并提出想与其他当事人面对面调解的申请。随后,人民陪审员征得各方同意后,确定了面对面调解时间。

2020年12月30日,原、被告代理人和公估公司代表人来到法院。调解前期,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从企业声誉到社会影响,多方面、多角度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此时,被告表示,愿意以700万元的赔付金额结清本案的债务关系。原、被告双方主张的赔偿金额还有100万元的差距。考虑到本案已经调解了近两个小时,各方均略显疲惫,于是审判员请大家稍作休息。与此同时,审判员立即向审判长汇报调解进展。审判长掌握基本情况后,当即放下手上的事务,参与到本案的调解中。审判长先是以理服人,准确精炼地概括和分析原、被告在本次纠纷中的困难之处,并且提出了新的调解方案:被告在已支付的433万余元的基础上,再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即被告赔付733万余元。经过反复沟通析理,原、被告均表示认可该方案。至此,该案以调解方式终结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本次调解顺利落下帷幕,离不开人民陪审员坚持不懈地开展调解工作,不断缩短原、被告主张理赔金额的差距,为双方和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亦离不开审判员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仔细钻研案情,为调解工作寻找突破口;更离不开审判长对案件的全面把握及对当事人核心诉求的精准判断,最终促成双方调解“一锤定音”。

来源:读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