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年满30且单身的我也能收养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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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中,还有一个许多人关注的焦点:收养。《民法典》在修订时充分注意到收养制度的重要性,将“收养”吸纳为婚姻家庭编中的第五章,并结合时代和社会的变化对收养制度中很多关键点进行了修改。

而近日,辽宁六旬婆婆张桂贞“收养”刑拘人员之子的新闻引起全网热议,在感到暖心之余,没有出生证明、没有收养登记证明、孩子无法落户而不能正常上学的困境也让人深思。“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家庭法律里基础性的制度之一,具有完善家庭关系、促进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张少星律师认为,收养条件相比以往,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收养人的要求明显放宽;同时强调了对被收养人的保护;第三,针对异性收养,《民法典》增加了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的年龄限制应当具有四十周岁以上的差距。

被拐儿童也能收养

提高对收养人要求

张少星律师分析,《民法典》扩大了被收养人的主体范围。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从过去的“不满十四周岁”扩大至“不满十八周岁”。

与此同时,对于收养人的要求作了较大修改。“过去我国的《收养法》中,对收养人要求无子女的限制,但是如今做出了调整,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人,只要具备抚养收养人的能力,也就是说你有一份收入稳定的工作,同时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的疾病和违法犯罪记录,年龄超过30岁,就具备有收养的资格。”张少星律师说。这也就意味着,“二胎政策”下,单身人士或夫妻双方,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而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还可以再收养一名;与此同时,对收养人自身条件、人格品行、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亲属收养条件放宽

顺应民法典继承法

此前,张少星律师还提及,针对亲属之间的收养要求,民法典进一步放宽。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中提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规定限制。“这比较符合现实,特别是在我国大量的农村地区,存在孩子由叔伯抚养的情况。同时,这也解决了继承权上的问题,作为养子女和兄弟姐妹的亲生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份额时可以均等对待。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民法典,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在世时,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张律师提醒,在他所接触的家事案件中,主要包括三个板块,离婚、继承以及同居关系。除了离婚相关案件比例较大之外,继承纠纷也是他日常工作中接触最多的部分。“许多当事人的财产可能都最后继承不了,为什么?因为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都走了。按以前其实是继承不了的,他唯一可以争取就是适当分得遗产,但适当分得比例每一个法院,或者每个地区每个法官判决的都不一样,像深圳某案例的是30%,广州的案例是20-30%,北方甚至有案例达到更高比例。”

可以说这个规定紧跟时代潮流,当前家庭缩小化比较明显,有些年轻人不愿结婚和生育,民法典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列入了有效的代位法定继承人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些情况下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依伦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