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声浪下,长达十余年的抄袭风波和“156名影视从业者抵制抄袭剽窃者公开信”事件,终于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以郭敬明、于正两人的公开致歉结束。两人相继发布微博,分别就此前存在的抄袭、侵犯版权等问题公开道歉。
郭敬明31日凌晨发布道歉信之后,原作者庄羽接受道歉,并提出与其共同成立“反剽窃基金”、达成和解的结局。31日,于正发布了向琼瑶的道歉声明,表示自己已经付出了“血一般的教训”。
虽然是迟到的道歉,但当事者一改过去“回避”“不敢撕开、不敢面对”的态度,“承认了错误”,也体现出一定的自省姿态,尤其是郭敬明那句“以我为戒,拒绝抄袭,尊重创作”的表态,值得广大影视文艺创作者深思。
从某种程度上,两人的公开道歉,也可以视为对影视圈内盛行多年“只问流量,不问原创”畸形观念的清算,也再次重申了艺术创作者应有的职业操守和底线。
梳理近年来暴露在公共语境下的文艺作品和影视作品抄袭事件,不难看出,舆论对抄袭行为正在经历从“熟视无睹”到“人人喊打”的态度转向,抄袭者的姿势也由“理直气壮”向“低头道歉”转变,折射了法律、舆论、行业三方约束下的创作环境的进步。
此前很长一段时间里,“抄袭之风”弥漫在绘画、雕塑、文学、影视、建筑、平面设计等多个领域,抄袭成本低、鉴别难度高、维权成本高,使原创作品陷入维权难的境地,不仅对原创者本人权益带来伤害,也滋生了浮躁的文艺创作风气,扰乱了艺术评价体系,也带来了许多同质性、“看完一集就知大结局”的套路化创作。
诚然,在文艺创作领域,将“借鉴”作为积累前人经验的方法有一定合理性,但一切艺术创作的生命力之源终究是创意。正如瓦尔特·本雅明所说,正是“独一无二性”成就了艺术。抄袭和借鉴来的情节再精彩、文藻再华丽,也只不过是没有生命力的一堆蜡像。
“抄袭者需付出代价,原创者的思想结晶应得到尊重”,不仅是一句朴素的道理,更是我国建设文化强国、繁荣文艺创作的必然要求。
在先后公开的两封道歉信中,我们初步看到了自省者的态度,也希望这两封道歉信能为从业者带来某些警醒:东拼西凑的“文字游戏”“融梗把戏”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舆论的声讨、行业的抵制,“只问流量,不问原创”的抄袭者红利期也将一去不返。只有带着对艺术和创作的尊重,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方能行远。
再评
郭敬明“良心发现”式道歉更显维权之难
郭敬明于2020年的最后一天,就当年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事件发文向庄羽道歉,表示要将小说出版后获得的版税以及全部收益赔偿给庄羽。随后,庄羽也表示接受这份迟来的歉意,并提议将《圈里圈外》《梦里花落知多少》两本书的收益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反剽窃基金,用以帮助原创作者维权。
时隔15年,当年轰动一时的文坛抄袭事件终于尘埃落定,郭敬明的道歉虽姗姗来迟,但终归还是来了。
对被抄袭的一方来说,虽历经曲折但维权的目的已经达到,接受道歉并提议联合设立反剽窃基金,体现的是一种大度。对抄袭的一方而言,道歉是一种心灵的自我救赎。诚如郭敬明所说:“时间过去了十五年,这个错误一直伴随着我,从我年少,到青年,到如今马上走向四十岁的人生中点。”然则,一个道歉,一个接受道歉,看似“你好我好”结局,却称不上圆满。
众所周知,包括文学创作在内的著作权是一种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和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我国《著作权法》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保护有明确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著作权被随意侵犯的事情时有发生。
从文学作品到影视剧编剧,从论文著述到散文诗歌,抄袭司空见惯。近年来,我国通过修订法律、完善机制、加大惩处力度,一定程度提高了著作权保护的水平,然而面对抄袭,取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等问题依然未能彻底改变。
《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事件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堪称一个公共事件。但就是这样一个是非明晰的公共事件要抵达“让抄袭者低头认错”之目的,也是千难万难。
其实,早在2006年法院就已经判定郭敬明抄袭属实,判决其赔偿20万元以及公开道歉或公开判决书,当时郭敬明拒绝道歉。明明剽窃了他人成果,却依然可以“年轻气盛”拒不承认;面对上百名作家、编剧、导演的联名抵制,依然可以拒不认错,继续捞金发财。最令人忧心的是,相当一部分“粉丝”,明明知道抄袭属实,却并不以此为耻,每遇公开辩论依然毫无原则地力挺偶像,没有一点对是非、对法律的敬畏。
在一些人眼里,剽窃抄袭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对“著作权”,相当一部分人漠不关心,甚至认为“天下文章一大抄”,抄来抄去很正常。殊不知,抄袭之风盛行,扼杀的是人的创新精神、社会的创造活力,本质上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剽窃他人的创意、作品,实则与偷窃他人的财产无异,都是一种可耻的偷盗行为。在不少国家,抄袭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失信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而且必须承受很大的舆论压力,一些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对抄袭者几乎是“零容忍”。眼下中国也需要营造这样的维权环境、舆论氛围。
回到郭敬明抄袭事件,郭敬明这个时候才道歉,有人指责其此举是为了刷流量推销自己正在上映的电影,郭敬明则把动机归结于“现在我明白,如果我一直逃避自己的过去,不肯承认和面对自己年少时候犯下的错误,我永远都不可能成为一个大写的人。”
说到底,这要么是一次炒作需要,要么是一次良心发现。如果是炒作需要,那所谓的“道歉”简直是对公众的愚弄。如果是“良心发现”则再一次折射出现实中的维权之难——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著作权维权案件,最终“抵达应有的效果”需要依赖15年后抄袭者的“良心发现”,真不知道到底是该喜还是该忧。
惟愿郭敬明迟到的道歉以及引发的讨论,能够对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有所促进,期待“抄袭可耻”的社会心态尽早形成,高度尊重知识、悉心呵护创新能够成为社会的普遍公约数。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微信公号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黄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