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并排而行酿车祸,无碰撞无接触是否就无责?
语音播报

载客中的摩托车与大货车并排而行过程中,发生摩托车倒地、乘客当场死亡的事故,而交警部门认定无证据证明两车发生过接触、碰撞,该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那么,无证据证明两车有发生碰撞,是否大货车就对乘客死亡毫无责任?

记者今日了解到,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推定该货车与摩托车驾乘人员发生过接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大货车驾驶员、乘客对此次事故依次承担50%、40%和10%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2日傍晚,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未戴安全头盔的乘客钟某梅从五华县横陂镇往河东镇方向行驶,在途经五华县水寨镇某大桥引桥公路地段,与魏某驾驶的一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同向并排行驶过程中,摩托车倒落地面并向前刮擦造成钟某梅受伤当场死亡,摩托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后,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魏某驾驶的货车是否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接触、碰撞进行鉴定,后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认为由于两车未检见相互对应的碰撞痕迹,且不能排除该货车与摩托车车上人员发生接触后未在货车上留有明显痕迹的可能,故不能认定该货车是否与该摩托车及其车上人员发生过接触、碰撞,故不能作出鉴定意见。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无证据证明魏某驾驶的货车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及驾、乘人员发生过接触、碰撞,故此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该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某,驾驶人为魏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机动车检测公司对涉案的货车和摩托车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测,后该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载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不能满足在道路上安全行驶,魏某驾驶的货车各系统工作良好,能够保证在道路上安全行驶。据查,事发路段属五华县某大桥引桥路段,该路段由三车道减少为两车道通行,限速40km/h,魏某驾驶的货车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属于超速行驶。

事故发生后,钟某梅的丈夫钟某根及其子女与钟某梅的母亲何某等五人多次与摩托车主刘某、货车驾驶员魏某、货车所有人李某和保险公司等协商未果,遂将刘某等告上法院,要求刘某、魏某、李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78086.3元,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刘某等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本案庭审中,钟某根等称,刘某与魏某的驾驶行为造成钟某梅的死亡后果,钟某梅作为乘客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刘某、魏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魏某称,我是李某雇佣的司机,事发时属于正常行驶,没有发生碰撞,不同意对方的诉请。

保险公司称,案发时双方车辆为并排行驶,没有任何接触,摩托车倒落地面并向前刮擦造成钟某梅受伤当场死亡与我司标的车辆并无因果关系,该车驾驶员魏某并非本次事故造成损害结果的侵害人。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方之间是否接触或碰撞不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钟某梅的死亡与刘某、魏某两人涉案的摩托车、货车的违法行驶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针对摩托车驾驶员刘某,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未确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但根据法院从交警部门调取的事故视频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刘某驾驶不能满足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钟某梅由三车道变更为两车道通行的窄桥右侧车道穿插车辆到左侧快速车道进行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的规定,并造成了钟某梅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摩托乘客钟某梅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对造成事故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中该货车车身疑似划痕高度(94cm)与一辆男装摩托车的车把手高度基本相吻合,再结合事故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出,在该货车经过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剧烈摆动并摔倒,符合两车或人员发生接触后的现象。鉴定机构出具的《终止鉴定告知书》虽然对两车未检见相互对应的碰撞痕迹,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排除货车与摩托车车上人员发生接触后未在货车留有明显痕迹的可能,魏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刘某及死者钟某梅无接触。

据此,法院依法推定魏某驾驶的货车和刘某驾驶的摩托车驾乘人员发生过接触。且该货车在经过事发路段时超速行驶,未注意到刘某正在超车,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形,法院依法认定刘某、魏某、钟某梅对此次事故依次承担50%、40%和10%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钟某根等五人432863.64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钟某根等五人11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346290.9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出行应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大过天。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不管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应当敬畏生命,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有序安全的出行环境。

公民在选择出行方式时,要选择有资质、安全的出行方式,如乘坐公共汽车、正规的士等,拒绝乘坐无号牌摩托车。

此外,交警部门要经常性开展交通大整治,严肃查处无号牌摩托车载客等行为,为广大公众营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章程 通讯员 徐冰琪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