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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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立法,破解共享单车乱象之道。12 月 1 日,《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设置自行车道

消失了十多年的自行车道或将重现江湖。根据《若干规定(草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标准和规划,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应当设置自行车道。未设置自行车道的已建成道路,经科学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设置。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道路路侧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专项规划和设置指引,重点加强轨道、公交站点周边及大型商业办公区等热点片区停放设施建设,并组织实施。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市政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

经营者违规投放自行车最高或罚 50 万元

《若干规定(草案)》明确了擅自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规模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与车辆新增投放指标配置。

同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乱停放和不能骑行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应管理部门责令清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理;停放在路侧带、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停放在火车站、机场、港口等交通枢纽及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停放在水库、河道的,由水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此外,经营者终止运营前,应当将用户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收回投放的全部车辆,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和设备。在终止经营时未收回全部车辆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和设备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收回或者撤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自行车上张贴非法广告或罚 200 元

根据《若干规定(草案)》,经营者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维护良好的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及时处理不能骑行的车辆,并配合行政监管。经营者应当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对用户不按规定使用和停放自行车等行为进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损毁车辆,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堆放至城市公共场所,不得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擅自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堆放至城市公共场所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按每车处二百元罚款。

来源:深圳晚报 读特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