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黑名单制度,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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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直播营销平台管理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生产、发布、审核责任;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在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邓潇丽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