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倍LPR不适用金融机构?判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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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曾引发大讨论的终审判例终于尘埃落定。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发布相关文章《温州中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 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称在与借款人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贷款利率不受限于“一年期LPR的4倍”这一要求,支持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而9月初,平安银行对个人信用贷款客户诉请执行年化利率24%被该法院驳回,被要求执行4倍LPR。

平安银行按年化24%计息胜诉

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进行公开宣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此外,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判决认为,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被要求执行4倍LPR判例曾引发热议

9月初,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判决书显示,平安银行年化24%的利率主张,被法院驳回,被要求执行4倍LPR标准。关于业界关心的利率计算方式,法院也借助具体还款金额的计算给出了答案:用APR口径进行计算。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平安银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 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认为,平安银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新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保护上限将锚定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由于该案件是新规发布后首例判决,而且针对的是金融机构,彼时引发高度关注和热议。

金融机构是否适用4倍LPR地方法院判决尺度不一

记者观察到,对于自民间借贷利率新司法解释出台后,4倍LPR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一直引发争议,而围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界定,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现了分歧,有的法院仍在沿用《原规定》中年利率24%的标准;有的法院却已经开始适用《规定》中明确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
近期多则判决书显示,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仍然沿用年利率24%为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判决中司法保护界定上限。如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近日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纠纷的判决中,均按年化利率24%计算利息与罚息,没有遵循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4倍LPR。 

不过,10月12日,四川锦程消费金融的一份判决书开始在业内流传。锦程消费金融将一位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贷款。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其利息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林晓丽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杨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