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洲微普法 | 未签订劳动合同就“解雇”员工?赔偿金却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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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社区e家通海华绿洲与华洲司法所联合推出“华洲微普法”栏目,邀请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围绕法律主体,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以案释法,提高百姓法律素质和用法水平,推广“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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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张佩律师

张佩,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仲裁及综合法律顾问业务。目前担任华洲街小洲社区居委会、瀛园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

【案例】

罗某于2019年9月4日入职广东某公司处,至2020年1月16日离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7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5200元/月。罗某主张其任职行政前台,广东某公司认为罗某的职位为人事专员。

2020年1月16日,广东某公司向罗某出具了《通知书》,主要内容有:根据罗某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罗某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将罗某辞退。关于离职原因,广东某公司认为是罗某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故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罗某主张系广东某公司违法辞退了罗某。

另,罗某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分别是4630元、5100元、5061.67元、5008.39元、2666元。

广东某公司提交了罗某的《应聘者面试登记表》作为证据,认为面试登记表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应认定已经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

罗某以与广东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广东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等。

【争议焦点】

广东某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案释法】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现广东某公司在罗某工作期间没有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广东某公司应加倍支付罗某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342.5元(计算公式:5100元/月÷31天/月×28天+5061.67元+5008.39元+2666元)。

广东某公司主张面试登记表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应认定已经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该面试登记表并未列明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不可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广东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罗某,故对广东某公司认为不需向罗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应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广东某公司主张罗某工作能力不符合广东某公司要求,故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但并未举证予以证实,故广东某公司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056.69元[计算公式:(5100元+5061.67元+5008.39元)÷3]。

●最后,仲裁裁决广东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342.5元给罗某;广东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056.69元给罗某。

【课外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Q:员工是否可以主张撤销提交的辞职申请或者签订协商解除(补偿)协议?
A: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三类情形:1.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之后,称怀孕、生病、工伤要求撤销辞职申请;2.员工签订协商解除(补偿)协议之后,以怀孕、生病、工伤主张协议无效;3.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以怀孕、生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里均涉及对于“重大误解”的理解和适用,即怀孕、生病等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从而导致做出的行为被法院撤销。 

Q:属于员工的个人信息?
A: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花名册,以备劳动部门检查,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职工类别、职称资质、用工形式、工种岗位、用工起始时间、合同期限、合同类型、入司年限等。 

Q:与员工签署的合同、协议开始、结束时间如何计算?
A:根据《民法典》第201、202、204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电子劳动合同、通过邮件签署的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吗?
A: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简言之,电子劳动合同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

【记者 温倩茵】

【编辑 Lok】

通讯员 曹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