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拿"走超市81元零食,男子被判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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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小偷小摸没事,照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名男子多次在超市内偷盗饮料、八宝粥、咖啡、榨菜等食品,综合计算共计81.86元。

记者今日获悉,该名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

多次实施偷窃行为 偷盗零食、饮料

2019年7月

刘某爽在白云区某盛超市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超市内宝矿力水特饮料1瓶。

经鉴定,饮料价值4.33元。

8月10日17时许

刘某爽再次到某盛超市,顺手盗得宝矿力水特饮料1瓶。

经鉴定,饮料价值4.33元。

8月20日18时许

刘某爽到白云区某福超市内,见此时四周无人注意,再一次顺手盗走超市内八宝粥、咖啡、榨菜等食品。

经鉴定,共价值17.8元。

8月24日18时许

刘某爽再次到某福超市内,又“顺手牵羊”了超市内八宝粥、咖啡、榨菜等食品。

经鉴定,食品共价值17.8元。

8月26日18时许

同年8月26日18时许,刘某爽再次到某福超市内,又“顺走”了八宝粥、咖啡、榨菜、葡萄干等食品。

结果这次当场人赃并获。

经鉴定,食品共价值37.6元。

刘某爽说:

我到超市拿这些零食和饮料,就是为了自己吃的,当时看周围没有人,一时贪心就顺手拿走了,每次就是拿几样东西,想着东西不多价格也不高,没想到会这样,我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了…

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爽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爽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多次盗窃,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刘某爽盗取的零食和饮料虽价值不高,但因其多次盗窃依然构成了盗窃罪。

因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以为只是一点零食和饮料不构成犯罪,要知道“小偷小摸” 也可能会构成犯罪,一旦触碰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黄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