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 | 无证3M口罩、“山寨”网红奶茶……荔湾区市场监管局:罚!
语音播报

“文亮·李”商标可以注册吗?

无证3M口罩怎么罚?

商标被违法剽窃怎么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行政保护,指导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侵权假冒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日,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上半年10宗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看看谁入选!


案例1



查处广州星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疫情期间,涉嫌非正常商标申请”文亮·李“商标系列案


2020年3月11日,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的线索。广州星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由于违法接受委托代理申请商标注册而引发涉嫌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案。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星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接受委托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证:广州星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在2020年2月7日接受广州佳康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商标代理委托,明知代理涉案商标存在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仍与委托方签订《商标申请确认书》2份和《商标代理委托书》3份,并收取商标申请费用2100元;当日,当事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的网络平台,使用专用的商标数字证书提交商标申请,包括“文亮·李”商标、“吹哨人”商标、“吹哨人”商标;3月3日,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本局电话约谈当事人,建议整改。当日,当事人在上述平台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撤回上述涉案商标的申请。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文亮·李”商标的申请;3月6日,对其余2份商标申请准予撤回。4月20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补充材料。


处罚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综合裁量当事人违法情节,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元)。同时,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典型意义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一是当事人提出2020年3月3日撤回申请当日,并不仅有本局电话通知,在此前,当事人已经接到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电话通知要求撤回,其随即指示工作人员撤回,同时提交了微信和短信截图作为证据。故本局再次确定,当事人确实并非主动认识错误而主动撤回申请;二是当事人认为处罚过重无力承担,请求从轻处理,并提供了经营困难的书证材料。但本案所涉商标属于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又对抗击疫情英雄造成姓名侵害的行为,在全国疫情防控期间,一旦放纵会给违法人员侥幸心理,造成日后更大的社会不良效应。故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申辩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案对在疫情期间申请注册“文亮·李”等商标的代理注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有效地凸显了商标注册的导向性监管与行政执法的深度融合,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开创了新篇章又树立了新标杆,意义深远。


案例2



麦吉(广州)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


2019年12月10日,经举报,麦吉(广州)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塑料饮料瓶及易拉宝(宣传展架)涉嫌侵犯“麦吉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麦吉(广州)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权利人中国台湾企业麦吉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持有的狗头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标识,通过开设奶茶直营店和网络招商加盟合作的方式,开展一系列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不规范使用上述“麦吉甜甜”注册商标:在其直营店铺装潢、招牌设计、茶馆用具外观和网络宣传中,改动“麦吉甜甜”四个字的样式,突出放大“麦吉”二字并将“麦”字改为繁体、缩小“甜甜”二字,并改变“麦吉”与“甜甜”的排列方式,致使整个商标与注册商标完全不同,且令人对其产生误解,以为与中国台湾企业麦吉有限公司有关联。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当事人在直营店的店铺装潢、招牌设计、茶馆用具外观和网络宣传中,擅自使用与权利人狗头图形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同时仿照权利人在国内合作的门店装潢设计,将上述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搭配图形标识混合使用。混淆消费者视线、引人误解其与权利人存在关联。


处罚结果

根据确认当事人直营店从开业到2020年4月20日止(后自行停业)的违法经营额为43298.8元;同时,根据调查取得的项目合作合同(合作方杨某某、赵某、胡某某等)和收据等书证材料,确定2019年10月起,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获取加盟费用46万元;以上合计违法经营额为503298.8元。当事人不规范使用“麦吉甜甜”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30天内改正上述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料饮料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易拉宝(宣传展架);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典型意义

该案是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以来罚款金额最多的一起商标违法案件。该案当事人不规范使用上述“麦吉甜甜”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该工作受到省台办工作办公室专函表扬,体现市场监管部门有效保护台胞台企的合法权益。


案例3



广州金荷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3M”的口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2月5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金荷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沙涌工业区经营无证医疗器械及商标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查处该司无证口罩7842个。


处罚结果

根据查处无证口罩类型不同,市场监管局发现系列不合法行为,并分别予以处罚如下:


1、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决定责令当事人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2、当事人生产、经营未取得“FACE MASK”口罩和飘安口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在发生在全国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口罩属于防控疫情的重要防护用品,经营无证医疗器械口罩会对社会公众人身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同时涉案的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货值为5925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没收“FACE MASK”口罩700个、飘安口罩2000个;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85000元处理;


3、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未履行查验查验义务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当事人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权行为,并在全国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口罩属于防控疫情的重要防护用品,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口罩会对社会公众人身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决定作出从重处罚,停止生产、销售产品标识“3M”注册商标,没收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口罩540个、罚款人民币175000元处理。


5、当事人销售无任何标识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停止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


典型意义

在全国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口罩属于防控疫情的重要防护用品,当事人将经营、生产、销售使公众误认为其是该公司的商标,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口罩会对社会公众人身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案严厉查处,打击制假、维护市场,使其有力保护商标品牌的合法权利。


案例4



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honor”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0月14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荔湾区新基路某档口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honor”英文字母标识的系列的触摸屏和“HUAWEI”英文字母标识系列的手机用液晶显示屏正在销售;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进货发票和供货者信息。经查证,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以个人名义从事各式手机配件零售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HUAWEI”注册商标(证号:14203958)和侵犯“HONOR”的注册商标(证号:21534095A)专用权的手机用液晶显示屏触摸屏;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例5



查处制造、销售的电器产品的商标标识案


2020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发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中路某断路器生产公司涉嫌生产侵犯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商标权益的断路器产品,并于2019年1月10日向东莞市桥头港美五金电气批发行售出上述断路器产品,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出货单及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已售上述断路器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848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例6



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


2019年12月25日,接到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本局的“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的相关资料”,内容为该商店房发现假冒烟草制品一批,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0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经查证,市场监管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7



使用他人商标,涉嫌构成刑事案件


2019年12月26日,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对于韩某涉嫌从事商标违法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商标“EVISU”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侵犯“BO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分别共计39120件、1020件,其中“BOY”标签5000张。


经查证,涉案商品货值超过十五万元,当事人韩亮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8



涉嫌从事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案


2019年9月29日,查处一批涉嫌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鞋子,其中违法经营额为52566.5元。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租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同时,没收标有图形标识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整。


案例9



企业维权,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举报


2019年7月30日, 宁波艾化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举报艾化开(广东)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及专利侵权。经查证,涉案商品确实有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责令艾化开(广东)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艾化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艾灸罐共40个;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案例10



涉案服装标识,销售,构成商标侵权案


2019年10月28日,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案件发生的地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CLEENA”英文标识的服装430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合法进货发票及供货商信息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发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扣押了当事人上述涉嫌商标侵权商品。没收侵犯“CLEENA”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430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点击阅读原文 了解更多



【来源 微社区e家通记者 李欣煦,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黄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