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香港國安法:為香港繁榮穩定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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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9日電 (劉潔妍、于洋、實習生趙鑫虎)7月8日上午,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正式在香港揭牌。自6月30日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以來,各項工作緊鑼密鼓推進,香港特區國安委、特區政府律政司和警務處國安專責部門依法成立並展開工作,行政長官開始依法指定國安案件的審理法官,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公布生效……當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基本形成,香港已經告別國家安全「不設防」的歷史。

多位專家接受人民網採訪指出,香港國安法填補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為維護香港地區社會穩定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也是保障香港經濟繁榮發展的「守護神」。

「一國兩制」的重要里程碑

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提供了強大支撐,為香港居民權利和自由的提供了堅實保障,堪稱「一國兩制」實踐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為什麼要出台香港國安法?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汪海燕指出,一方面,香港國安法為香港近些年來出現的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治安等亂象提供了直接的解決方式,懲治有關違法犯罪行為,以立法形式保護香港人民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免受「亂港分子」的破壞。另一方面,從法律體系完整性上來看,香港法律體系在保護國家安全方面一直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這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是非常罕見的,此次香港國安法的出台填補了這一漏洞,在立法層面建立更為完善的法律體系。

有一些西方政客抹黑香港國安法,妄稱該法違反「一國兩制」。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看來,這些西方的抹黑以及他們對「一國兩制」的理解是把「一國」和「兩制」對立,把憲法和基本法對立,基本上無視或者否定中央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全面管制權。所以,是基於一個錯誤的法理出發點,以及一個錯誤的對《中英聯合聲明》的國際法律效力和性質的解釋作出的結論。

汪海燕強調,香港國安法不僅沒有改變「一國兩制」方針,還在堅守「一國」原則的同時,體現出對「兩制」的充分尊重。首先,香港國安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其次,香港特區政府有能力處理絕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只在極少數特殊情況下,香港政府沒有能力維護國家安全、出現對國家安全嚴重威脅時,中央政府才會出手管轄,這種情況是非常罕見的,這也正是對香港高度自治的充分尊重的體現。

此外,田飛龍指出,香港國安法在制定過程中,非常注意尊重和吸收香港的人權標準和法治標準,尤其注重和香港已經實行的法律制度、司法機制,特別是普通法的基本原理相結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會常務理事時延安認為,香港國安法在人權保障方面規定非常詳盡,不會影響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而且,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將有效打擊亂港勢力,有助於恢復香港的正常秩序,切實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

制定細則 規範行動指引

在7月6日首次召開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上,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7日,實施細則正式生效。

汪海燕指出,實施細則詳細列舉了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有利於實現對權力、措施使用的正當化、規範化指引,以達至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尊重、保障人權之間動態平衡的目的。

時延安表示,這一做法充分體現了香港特區政府遵循法治原則落實香港國安法的具體規定,這有利於警方在調查國安案件中有章可循,規範調查行為。

「實施細則是香港警隊國安部門執法的具體指引和『尚方寶劍』。」田飛龍分析說,去年「修例風波」發生以來,香港警隊因法律授權不足、執法手段有限、難以應對史無前例的黑暴挑戰。隨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落實,香港警隊新組建的國安執法部門迫切需要在一線執法時具體精準的規範指引,以確保法律準確實施及保障相關人權。

田飛龍認為,實施細則是對第四十三條的細化和本地化,將其與香港本地已有條文和司法程序進行規範性對接。這為警方執法提供了明確的行動指引,使其敢於依據清晰的規則準確執法,敢於去獲取最關鍵的證據和線索,推進國安案件的偵辦與進程。

田飛龍強調,實施細則在進一步細化執法者具體執法權限的同時,還注意凸顯程序正當、司法制衡以及比例性原則,做到了執法需求與權利保護的平衡。

實施細則規定,「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對此,汪海燕表示,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展開無令狀搜查,具有合理性。一是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具有正當性、緊迫性與必要性。二是香港多條現行法例中,包括《火器及彈藥條例》及《進出口條例》等,均有在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類似規定,這並不是立法上的新突破。三是無令狀搜查也是各國在進行國家安全執法時的通例。

田飛龍指出,緊急搜查權必然要受到與之相應的程序和標準的限制。細則中可以看到,首先,執法者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確實是處於緊急情況。其次,要獲得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的明確授權,這個授權實際上替代了裁判官的手令,作為一個無司法手令搜查的合法性的依據。有了這些實體和程序的限制和約束,就確保緊急搜查權並不會被濫用。

全面實施 加強普法教育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香港國安法頒佈後,關鍵是全面實施,使該法基本精神與具體規定真正落地。田飛龍建議,首先要加強香港社會的國家安全法制教育,因為香港國安法是一部新法律,成立的新機構,無論是駐港國安公署還是國安委,都承擔有全新的法治行為。「法制教育一定要先行,在香港市民當中形成一個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法制氛圍。」

汪海燕認為,香港國安法在立法體例上有很多創新,一些法律命題的內涵還需要進一步深化。而且,內地和香港執法的銜接機制也需要進一步細化,這些內容無不給刑事法學界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期待更多的刑法學者、刑事訴訟法學者與香港法律人士密切合作,為這部法律的真正落地提供智慧支持。

來源:人民網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