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劳动用工法律指引(劳动者部分)
语音播报
1.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疫情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能否主张加班费?

答:不可以。这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属于省政府规定的休假人员,因此,本身需要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不属于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在疫情期间,如果遇到休息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未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2.劳动者可否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但是,对于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相关工作安排。
3.劳动者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可否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面对此种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宽容相待,不轻易处分或解雇劳动者,应当先行积极了解劳动者所在地疫情并与劳动者保持联系,尽量为劳动者远程办公提供条件,当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返岗。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一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6.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相关人员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去湖北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
8.劳动者因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印发的《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9.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社部门是否能够为工伤申请提供优先服务?
答: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地区人社部门遇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
10.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医疗期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国家财政部与医保局通知规定,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11.如果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2.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提前上班的要求?
答:可以拒绝。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遵守国务院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行政命令。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也不得据此认定劳动者构成旷工。
13.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义务?
答:1、积极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发现感染病人或者疑似感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3、本人或家人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及时前往医院就诊。前往医院就诊,应避免乘坐公交、地铁,可以选择步行、自驾或出租车等方式。病情严重的,应及时拨打120求救。主动告知医生的旅行史、接触史及周围人员是否有类似病例,听从医务人员指引,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详细信息;4、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保持住所通风良好,保持乐观心态,注意休息和营养,增强体质,勤洗手,不随地吐痰。避免接触呼吸道感染病人;5、严格遵守当地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和安排,不得擅自违反;6、在粤劳动者应避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如必需外出活动,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人去聚集的室外公共场所务必戴口罩;7、在粤劳动者应避免购买活禽和野生动物,避免接触野生动物、活禽畜机器排泄物和分泌物。食用禽肉蛋奶时要充分煮熟,不食用野生动物;8、在粤劳动者应主动通过政府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和预防知识,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9、湖北省疫区返粤劳动者,应记录来粤的时间、车次(车牌、车票、航班号、座位号),并在抵粤之日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者入住的酒店等申报;10、湖北省疫区返粤劳动者,需要实施14天的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观察,自觉接受社区工作人员、社康医生、社区民警的联合管理和服务;11、湖北省疫区以外地区返粤劳动者,应每日观察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状况,自抵粤之日起,一般需要观察14天;12、返粤劳动者,应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觉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危害他人健康,影响公共安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为防控疫情采取的健康状况申报、流行病学调查、检验、采集样本、医学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13、履行好其他应尽义务。
14.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将可能承担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内防碍防疫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拘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5.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经仲裁机构受理,尚未开庭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来源:天河就业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叶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