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8日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采用准入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下称《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并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征求意见稿》强调,除特别规定外,地方医保部门一律执行国家《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不得擅自调整。
据悉,《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独家产品等的医保支付标准,将通过谈判确定。
据了解,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收费,并且具有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编码的医用耗材。医用耗材的医保准入、支付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用耗材,不纳入目录。
一、无法单独收费的;
二、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非治疗性的康复性器具;
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方面专用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临床价值不高,可被完全替代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涂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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