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楼上的人请注意!这事关乎你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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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屡遭威胁,菜刀、酒瓶、花盆、手机等从天而降,轻则财产损失,重则闹出人命。广东高院近期的一项统计显示,全省法院去年以来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其中不乏刑事案件。高空抛物为何屡禁不止?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审议民法典草案,“高空抛物”成为关键词之一,草案增加了物管的安全保障责任。

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民事责任角度,仅按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或让一些无辜业主感到“不平”,从预防高空抛物的角度,草案的新变化是一个有益的思路。

信息时报资料图,与本文案例无关

现象:酒瓶砖头杂物不时从天降

2018年12月22日,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等物品。后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19年3月21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高空抛物并非个例,近年来类似事件屡屡被报道。2019年7月,贵阳一男童高空抛灭火器砸死一名女子。近日,杭州一女子因与男友闹矛盾,情绪失控将一把菜刀从40楼的窗户抛下,砸到一辆价值近170万元的路虎车,女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事拘留,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住宅外墙或成“隐形杀手”

广东高院近期的一项统计显示,2019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53件,行政案件2件。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审结的6件刑事案件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件。

在民事案件中,也出现了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以及物件脱落坠落,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经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判赔89万余元。

图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3日,第13号强台风“天鸽”吹袭中山。何某福驾车载其11岁女儿何某途经中山市某小区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公路边,被小区楼顶坠落的一根钢管斜插入车厢顶,造成何某严重受伤。物业公司被判赔95万元。

困境:“找不着主” 一人抛物众人补偿

一般民事纠纷,找得到侵权人的,可以追责,找不到的怎么办?

家住广州番禺某小区的陈先生告诉记者,小区业主长期被高空抛物问题困扰。“旧手机、玩具、书籍、扫把等等,什么都有。”陈先生说,业主们也经常向小区物管投诉,但也搞不清到底是谁扔的,最终物业也只能在业主群发出提醒,呼吁业主提高安全意识。

有小区物管发现高空抛物后,在业主群发布安全提醒。受访者供图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部长陈亮表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能确定高空抛物的责任人,就按照过错责任,由侵权人赔偿,其他业主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不能确定是哪一个行为人时,采取的是公平责任,由所有业主来给予补偿。除非业主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陈亮说,司法实践中这类举证确实有难度。“但不这样规定,如果找不到加害人,就等于没有人来承担责任。”陈亮说,这样的话,被害人的损失就无法得到补偿。

举证难或让无辜业主吃亏

“我自己也差点被砸过,一袋垃圾砸到我面前,幸好没砸到人,也不知道是谁,也就没追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子俊也是高空抛物的“受害者”之一。林子俊表示,《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业主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业主肯定可以举证。”林子俊说,比如事发在建筑物的这一面,而被告业主居住在建筑物的另一面,则可以据此主张自己不是侵权人。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证明“有”相对容易,证明“无”确实很难,“比如一个花盆砸下去,我怎么证明我没有养花。”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确实有争议。”陈亮举例说,天上砸下来一块砖,砸伤人,事实上只有一个侵权人,但如果50个业主都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都要给予补偿,最终有49个业主都是无辜的。陈亮认为,民法典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原规定基础上增加物业的安全保障责任,思路是值得肯定的,“无论如何,物业都要加强宣传、教育、监督、惩戒或追责工作,做到防微杜渐、打小、打早。”

事实上,为了解决高空抛物“找不着主”的问题,广州一些小区也在探索利用安装摄像头的方式监控高空抛物,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预防作用,让抛物者不再任性。

探索: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或担责

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司法层面,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

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地方治理层面,比如拟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也特别关注到高空抛物的问题,其中就社区公共文明规范问题规定,不得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文明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草案还明确,对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针对重点治理清单,制定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该草案明确,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并适时对影响恶劣的不文明现象予以曝光。这意味着,在广州,高空抛物行为将来或被“记录在案”,影响恶劣的可能“臭名远扬”。

高空抛物,谁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为了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除了法律的规制,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从制止身边人的不文明行为做起!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部分来源:人民日报、新闻晨报

编辑:Ra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