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也会被辞退!佛山中院发布2019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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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是“五一”国际劳动节,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获悉,该院对外公布2019年佛山劳动争议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据悉,此次典型案例选取涉及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工资认定、竞业限制等多个方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下原劳动合同效力、员工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示告知义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保护等社会热点案例。“我们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及企业方依法管理的良好意识,助力构建和谐健康稳定的劳资关系” 佛山中院民四庭庭长吴行政表示。

近年来,佛山两级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立足社会发展大局,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着力强化规则指引,有序推进审判庭前会议改革、诉调对接、诉前和解等系列改革措施,以高质量的劳动争议司法审判推动佛山营商环境优化。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佛山两级法院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6796件,审结6642件。佛山中院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2149件,审结2120件,调解撤诉案件649件,其中通过庭前会议直接调撤的案件221件,占比达34.05%,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 

案例一: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教育的大专生以就业为目的签订实习协议,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关某在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习。2019年1月5日,关某大专毕业。其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分别在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后关某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权利,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某公司佛山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关某因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而具有学生身份,但其并非全日制在校生,且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关某与公司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关某亦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且关某的工作内容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同时,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和某公司佛山分公司按月支付关某工资,金额明显高于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在校生实习报酬,双方形成有偿劳动。故关某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签订了实习协议,但该协议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某实际是以就业为目的、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形式参加工作,因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形成劳动关系,而非两公司主张的实习关系。据此,佛山中院终审确认用人单位和关某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公示在网上办公平台,属于已履行公示告知义务

余某为某制冷公司员工。2018年5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余某在公司保安室内吸烟。2018年6月27日,制冷公司以余某吸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随后,余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十大安全禁令的通知》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公示告知,且处罚过重、内容涉嫌违法,请求判令制冷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安全禁令已于2017年4月经部门代表和各分厂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7年5月4日公布实施。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论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生效,劳动者均有权自该制度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对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即公司除通过职工代表会议讨论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外,劳动者个人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对规章制度发表个人意见,该形式亦为民主讨论的方式之一,故可以确定安全禁令系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安全禁令已在公司内部APP上公布实施,公司已履行公示告知义务。

其次,从安全禁令的整体内容来看,其中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悖公序良俗的情形,是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相关制度。公司基于对禁烟防火重要性的价值判断而对相关行为设定较高的规则要求,是出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属于企业正当行使用工管理自主主权的范畴。据此,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余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刘鹏飞 通讯员:吕慧敏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霍泽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