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怖防范管理》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部分至第39部分)组成。通则是对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管理通用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在通则基础上的特殊管理要求,与通则配套使用。
DB4401/T 10《反恐怖防范管理》计划分为以下39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再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党政机关;
——第3部分:广电传媒;
——第4部分:涉外机构;
——第5部分:教育科研机构;
——第6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第7部分:商场超市;
——第8部分:酒店宾馆;
——第9部分:游乐场所;
——第10部分:园林公园;
——第11部分:旅游景区;
——第12部分:城市广场;
——第13部分:步行街市;
——第14部分:大型专业市场;
——第15部分:体育场馆;
——第16部分:影视剧院;
——第17部分:会展场馆;
——第18部分:宗教活动场所;
——第19部分:民用机场;
——第20部分:船舶港口码头;
——第21部分:公交客运站场;
——第22部分:隧道桥梁;
——第23部分:铁路轨道交通;
——第24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25部分:水务系统;
——第26部分:电力系统;
——第27部分:燃气系统;
——第28部分:燃油系统;
——第29部分: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库;
——第30部分:金融机构;
——第31部分:电信互联网;
——第32部分:邮政物流;
——第33部分:危险化学品;
——第34部分:民用爆炸物品;
——第35部分:核与放射性物品;
——第36部分:传染病病原体;
——第37部分:大型活动;
——第38部分:高层建筑;
——第39部分:防冲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