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们看过来!今年5月起,罚单可以跨省异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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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0年5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以下简称“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



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是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通知称,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缴款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通知明确,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人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

通知强调,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通知要求,公安部应确保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运行稳定,确保代理银行可实时查询到跨省异地处罚和应缴款信息,即时将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与非税系统数据传递接口和对账机制,将已缴纳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信息按日分地区传递给同级财政部门。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周伟力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 周伟力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邝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