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花都区一食品公司因商业诋毁和虚假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据介绍,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突击检查了辖区某食品公司。经查,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产品宣传内容,刻意与某品牌植物蛋白饮料产品做图片对比,在无事实依据情况下宣传自身产品“四大核心成分,科学配比,为大脑补充营养”,还称某品牌产品“高温压榨技术,容易产生黄曲霉素等有害物质,营养成分流失”,损害了某品牌的商品声誉,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所指的商业诋毁行为。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电子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全方位调查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内容,最终确定该公司存在商业诋毁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相应罚款。涉事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介绍,商业诋毁行为,是对竞争对手合法享有的商誉及商誉权的严重损害和侵犯。这种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手段的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涉事公司进行详细解释,帮助其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引导其进一步提高诚信经营意识,责令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商业诋毁不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向消费者提供错误信息,干扰消费者的正常选择。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用货真价实的商业信誉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竞争优势。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 穗市监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