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证据?记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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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支付宝……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社交阵地。从聊天到工作,乃至金钱交易等,都能够通过一些软件APP来进行,省时省力方便快捷。

但是,问题来了,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电子证据具体包括哪些?

依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新规”),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同时,新规还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这些规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划重点!!!怎样的记录能被当做证据采信呢?

据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法官介绍,主要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聊天双方的身份必须清晰明确

提供微信、支付宝、QQ等电子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应该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且聊天记录中能清楚知道聊天的双方或多方主体的身份。

如果聊天记录没有显示对方身份,仅凭一个头像可不能认定噢!

2、记录表达的意思完整,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聊天记录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不能是断章取义的,要能完整反映对话过程,完整呈现事件发生的各个过程及前因后果。

3、固定保存聊天记录、转帐记录和重要记录,不要随意删除

可以通过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数据存档方式保存记录,同时必须保存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原始载体包括用来储存的手机、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等。

电子数据应提交储存载体(U盘、光盘),且在法庭上需出示原件进行核对。有音频的,还需提交与音频一致的文字文本;有视频的,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有图片或文本的,需提交打印件。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章程 通讯员 云法宣
头图:人民视觉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李琳